我們幾乎會跟每一個客戶提醒,離岸公司不是任何企業都適合注冊,既然要注冊一個公司,就是需要其發揮應有的作用,那么我們看一下帶著哪些目的的客戶比較適合注冊離岸公司呢?第一種是利用離岸公司作為生意往來的中轉和橋梁,用來降低稅費;第二種是利用離岸公司以信托方式管理資產,實現資產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第三種是通過海外離岸公司踏上通往國際資本之路;第四種是用離岸公司規避國家之間貿易政策,改變可能出現的貿易風險。
我們首先假定中國的一家以對外出口為主營業務的國內企業A,該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離岸公司名稱問題),有兩個股東(股東B和股東C)。如果該公司選擇設立在國內,在稅務方面該企業至少存在以下問題:需要交納33%的企業所得稅;在增值稅方面存在先繳后退的問題,在當前出口退稅存在嚴重拖延的形勢下,必然擠占企業的大量資金。
此外,A公司的某個股東出于種種考慮想要將其在該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A公司的另一個股東時,由于我國不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該轉讓無法進行。如果轉讓給其他人的話,對于轉讓所得該股東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視該股東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說A企業自身未必能獲得自營進出口權,注冊離岸公司如果必須通過外貿企業進行代理的話,企業的經營成本會進一步上升。
現在我們假定該企業的股東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完成它的經營活動,來看一下上述情況有哪些變化。就設立離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東B和股東C共同設立一個離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別由股東B和股東C設立兩個不同的離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稅收的考慮,后一種方法更好一些。
首先,由股東B和股東C分別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一個國際商業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D和公司E),由于英屬維京群島的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設立過程沒有任何問題。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轉回國內投資,和國內已設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資企業F。現在我們看一下如果該中外合資企業代替內資企業A從事出口業務,首先由于企業F是中外合資企業,其自營進出口權的獲得遠比一般內資企業要容易。并且就稅收而言存在以下變化:
首先,注冊離岸公司所得稅負擔大大降低。盡管我國對中外合資企業的所得稅的規定較為復雜,但存在種種減免稅措施,特別是對于以出口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向股東借款將該借款作為投資總額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規定極高的利息從而達到快速收回投資和規避稅收的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通過類似于轉讓定價的形式來實現避稅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貨物的最終買方是美國的企業,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可以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一家專為實施上述避稅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簽訂貨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將該批貨物轉賣給美國企業。在F公司和G公司簽訂的貨物進出口合同中將貨物的價格定的極低,從而使F公司的帳面利潤很小甚至是虧損,而在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的買賣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價格賣給美方。由于G公司的設立地英屬維京群島對上述交易產生的利潤不征收任何所得稅,因此通過注冊離岸公司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將利潤從國內轉移到國外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退稅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從而F公司規避了對其資金的大量擠占。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主要從事外貿出口的企業是如何通過設立離岸公司的方式來達到避稅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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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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