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9 17:40
1、轉讓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相近應當一并轉讓。轉讓商標注冊申請不應該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
2、轉讓方簽字或蓋章應該與申請注冊商標時使用所簽字或蓋章保持一致。
3、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需要辦理商標轉讓申請,由清算組織在轉讓人在章戳處蓋章。
4、撤回商標轉讓申請,需轉讓方與受讓方同意,方可撤回轉讓申請。
5、一個已經注冊的美國商標或已經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在善意基礎上全部或部分轉讓,然而在意向使用基礎上申請注冊商標的客戶,必須遵照美國商法具體規定,才可轉讓給善意者使用。
6、受讓人必須具備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資格;
7、受讓煙草制品、人用藥品的注冊商標時,受讓人必須附送相應的證明;
8、轉讓人必須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而不能轉讓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將另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9、商標所有人如果已將該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辦理轉讓之前,必須征得被許可人同意,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轉讓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