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現將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境內建造船舶企業向運輸企業銷售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船舶,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由購進船舶的運輸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購進船舶在“中國洋浦港”登記。
2.購進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
二、購進船舶運輸企業的應退稅額,為其購進船舶時支付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船舶的運輸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船舶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表明船籍港為“中國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2.運輸企業及購進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文件。從事國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和旅客運輸的,應提交有效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從事國際集裝箱和普通貨物運輸的,應提交有效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證明材料;從事內地往返港澳散裝液體危險貨物和普通貨物運輸的,應提交有效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證明材料;從事大陸與臺灣地區間運輸的,應提交有效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運輸企業購進船舶支付的增值稅額,已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不得申請退稅;已申請退稅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運輸企業不再符合該《通知》退稅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業務變更,并在條件變更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繳已退稅款手續。
應補繳增值稅額=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凈值÷原值)。
凈值=原值-累計折舊。
六、運輸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補繳稅款的,自稅務機關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稅務總局可在本通知基礎上制定具體的稅收管理辦法。
八、海南省交通、海事、稅務部門要建立聯系配合機制,共享監管信息,共同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九、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適用政策的具體時間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簽發日期為準。
海南自由貿易港涉稅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
5年優惠期——15%、免征、加速折舊
(1)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固定資產,各種折舊方式。
二、個人所得稅
5年優惠期——15%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人才補貼,實際個人所得稅超過15%的、免征。
(來源:物流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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