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國文化存在差異性,部分國家有不能出現自商標中的顏色、數字、文字、花紋等,建議大家在對海外商標進行設計和取名時,盡量避開!
1.多數國家商標法規定:地理名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例如中國有名的“中華”香煙、牙膏,“上海”電視機、花露水,“青島”、“北京”啤酒等,雖然很早就在中國注冊了,但在國外這樣的商標是不能被注冊的,因為地理名稱在很多國家不能將其注冊為商標使用。
2.一些國家不準用數字作商標。例如“555”,在巴基斯坦、肯尼亞等國申請注冊就不會被核準。
3.瑞典的國旗主要顏色是藍色,在瑞典藍色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4.阿拉伯國家禁用黃色作為商標使用。
5.意大利把菊花當成國花,所以在意大利忌用菊花作為商品的商標使用。
6.日本把菊花視為皇家的象征,忌用菊花作為商標圖案。
7.印度等阿拉伯國家禁用豬的圖形作商標。
8.國際上都把三角形作為警告性標記,因此三角形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9.捷克人認為紅三角是有毒的標記。例如上海名牌“三角”牌毛巾在捷克注冊時需要特別注意。
10.在土耳其,綠三角是表示“免費樣品”,所以最好不要作為商標使用。
11.在許多國家玫瑰花是作為贈送親友的禮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歐洲一些國家則把它作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標。
12.熊貓在非洲一些國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標使用,中國“熊貓”牌產品難以在非洲一些國家獲準商標注冊。
13.在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為商標,因為這些國家禁止這種標志的商品進口。
14.英國人把山羊喻為“不正經的男子”,例如“山羊”牌產品在英國很難獲準商標注冊。
15.中文中“芳”字的漢語拼音為“Fang”,而作為英文單詞,則是“毒蛇牙、狼牙”的意思,那么在英語作為母語的國家使用可能使人感到恐怖,如果作為商品商標使用,需要特別注意。
16.大多數西方國家中,名人的姓名是不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