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貨運代理業務項目繁雜、時效性強。貨運代理業務幾乎涵蓋了進出口流程中的方方面面,包括代貨主租船訂艙、報關、報檢、港口集運、集裝箱拼箱裝箱、倉儲、內陸運輸、貨物投保等等。與此同時,貨物進出口的時效性要求高,需要在預定的裝卸期內裝、卸貨物上、下運輸工具,及時完成報關、報檢手續等。業務項目的繁雜性和較強的時效性,要求貨運代理人必須專業、高效、謹慎盡職。
二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常身兼多重法律身份,容易導致雙重代理、利益沖突等問題。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兩類情形:(1)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同時是貨主和承運人代理人的雙重代理。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既接受船公司的委托,代為攬貨,并以承運人代理人身份簽發提單,又作為貨主的代理人代為托運貨物時,就構成了雙重代理。此時一旦出現貨損或運費糾紛,如何界定貨運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以及貨運代理人究竟代表誰的利益,成為首要問題。(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同時是買方和賣方代理人的雙重代理。在FOB(Free on Board,離岸價)貿易條件下,買方(進口方)委托貨運代理人租船訂艙,并由其負責在裝運港裝貨上船。出于方便考慮或者經買方推薦,賣方(出口方)往往也會委托同一個貨運代理人處理合同貨物在出口國的內陸運輸、出口報關等相關事宜。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買賣雙方出現利益沖突,該貨運代理人將會處于被買賣雙方同時施壓的兩難境地。
三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輕資產”特性明顯。國際貨運代理的行業準入較為寬松,注冊資本普遍較低,競爭激烈,而日常現金流的來源又較為單一,以服務費收入為主。因此,一旦出現較大金額的貨損糾紛,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償付能力往往不足。
四是業務鏈條中存在層層轉委托的問題,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直觀來看,貨主將進出口貨運代理業務委托給貨代A,貨代A又將其中一部分轉委托給貨代B,貨代B可能會再轉委托給貨代C,以此類推形成層層轉委托。貨運代理業務的專業化、時效性特點決定了單獨一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往往很難將報關、報檢、運輸、倉儲等方面全部涵蓋,因而轉委托常常不可避免,由此也帶來當事人環節的增加和貨運代理業務鏈條的拉長,以及貨物進出口所涉及的代理關系的疊加。一旦出現問題,不同的貨運代理人之間常常會互相推卸責任,從而會加大責任認定和貨主維權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