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區別:
1、業務流程不同
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
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給實際供貨商。背對背信用證的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并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
2、信用證形勢不同
(1)從信用證數量和當事人來看
可轉讓信用證只有一張信用證,一個開證申請人和一個開證行。開證行在開出信用證后應同時對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負責,并且開證行只有在可讓的授權下才轉能轉讓,反之則不得轉讓。
背對背信用證涉及兩張信用證,兩個開證申請人,兩個開證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證的受益人即為新證的開證申請人。兩張信用證彼此是獨立存在的,兩家開證行分別各自的受益人負責。同時,對背信用證可在任何情況下,只要銀行同意,都可以一證為基礎,開出另一張信用證。
(2)從信用證的內容來看
可轉讓信用證在轉讓時,除了允許修改的項目外,其他條款均應與原證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在轉讓信用證時,除信用證金額、單價、到期日、最后交單日、裝運期可以減少或縮短,投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可以增加外,其他項目只能按原證條款轉讓。
背對背信用證中第二證(新證)的內容并不受第一證(原證)內容的約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現原證申請人的名稱。 為了便于對背信用的受益人在規定期限內交來要求的單據后,中間商能在原證期限內更換發票,利用交來的其他單據實現原證受益人的權利,對背證(新證)的條款與原證可有變動 。 背對背證(新證)的條款與
原證可有變動具體表現為:
①原證的開證申請人是進口商,新證的開證申請人是原證受益人(中間商);
②原證的開證行是進口地的一家銀行,新證的開證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者其他銀行;
③原證的受益人是中間商,新證的受益人是實際供貨人;
④新證相比較原證,金額單價減少,裝運起縮短。
3、性質不同
(1)付款性質
可轉讓信用證的開證行同時要對第一、第二受益人負責,所以只有一次交單付款。
背對背信用證中兩證的開證行分別各自獨立對其受益人負責,因此有兩次獨立的交單和付款。另外,對背信用證受益人與其原證受益人得到的是不同開證行的付款保證,所以所處的地位和擁有的安全性、保障性是不一樣的。
(2)中間銀行承擔的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行由于不承擔付款責任,因此面臨的風險小。
背對背信用證新證的開證行承擔的風險相對來說比較大。如果中間商違約,新證的受益人有能提交出合格的單據,新證的開證行將很難從原證開證行那里得到索償。
(3)對實際供貨商的保證
可轉讓信用證對實際供貨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夠充分。
背對背信用證的實際供貨商是新證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獨立與原證,所以對供貨商的保障比較充分。
信用證的作用就是為了保障雙方公司的供貨或者接貨的時候都有保護憑證,但是由于信用證的種類有兩種,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這兩個種類的信用證雖然的作用是一樣的,但是由于種類不同,他們也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