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3 14:5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轉內銷處理如下:
1、退稅部門發現外貿企業需要出口轉內銷處理,應填制《關于出口貨物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視同內銷征稅的通知》兩份(企業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業自行發現出口轉內銷,應填制《出口貨物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視同內銷征稅申報明細表》三份(退稅部門一份、企業一份、征收分局一份);
2、企業還應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計算填列納稅申報表的應稅貨物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第4欄“未開具發票“欄藍字填列,同時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在“附表一”第17欄用紅字沖減已申報的“免稅貨物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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