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在信用證業務中,想必都有被拒付的經歷,有的經歷甚至會很驚險。而一些經驗不足的公司在接到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通知時,往往驚慌失措,于是乎,匆匆忙忙接受客戶降價的請求,直接導致了經濟損失。
雨果小編在此分享一位外貿牛人對于信用證被拒付時提供的應對之策。該“牛人”的文章如下:
其實,信用證項下的單據被拒付,并不意味著出口項下的貨款已被判死刑,降價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所以,我們大可不必談到不符點,自己先亂了方寸。對于單據被拒付,我們要先弄清幾個問題:
1、對于包含有不符點的單據拒付是國際慣例賦予開證行的權利。我們知道,信用證是開證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是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但一旦單據有不符點,開證行有權向提交單據的一方提出不符點而解除自己的付款責任,這也是開證行保護自己的一種做法。拒付后將不符點提示給開證申請人,如果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行一般都會付款。
2、單據被拒付后,受益人擁有對單據的處置權,這就意味著貨權并未喪失,受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置貨物,不過有一個前提,就是信用證要求必須是全套提單,若1/3提單已寄給申請人,提交給銀行的是信用證所要求的2/3提單,則難免存在錢貨兩失的風險。
3、單據被拒付后,有可能帶來額外的利益。單據被拒付后,從理論上來講,即使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行也無權擅自向申請人放單。如果市場情況好,出口商可以選擇以更高的價格轉賣給第三者,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
4、貨物質量在任何時候都是收回貨款的最關鍵因素。賺取利潤是買賣雙方共同的愿望,如果貨物質量過硬,市場情況好,進口商一般會接受不符點并付款。
那么,面對國外提出的不符點,我們到底應該怎么辦呢?
一、認真審核不符點
我們都知道,認真審核出口信用證條款是必不可少的,殊不知審核不符點的內容也很重要。一則銀行信譽良莠不齊,一些信譽欠佳的開證行往往會極力配合開證申請人,對單據無端挑剔,以無害不符點拒付甚至無理拒付。二則銀行素質參差不齊,對國際慣例理解也不一樣,有時所提出的不符點經不起推敲,這就給我們反駁不符點創造了機會,留下了許多余地,而在未弄清不符點內容的情況下,就匆忙對外應對,就好比瞎人騎瞎馬,雖不致于像夜半臨深池般的驚險,但其盲目是可以想象的,這樣下來的結果也可想而知。審核不符點是否成立,要求審核者要通曉國際慣例,并有豐富的國際結算經驗和熟練的技巧,對此公司可以咨詢銀行。
一般來說,審核不符點包括三部分內容:
(1)以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銀行慣例為依據,看開證行所提的不符點是否成立。
開證行是以單證相符、單單一致為條件,來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單據不符可以拒付,單據相符,其必須接受單據并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另外,開證行不得以單據以外的理由拒絕付款。如單據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同時單據與單據之間并無不一致,可以認定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從而理直氣壯地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的義務。
(2)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前提是否已滿足。
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必須具體以下條件:
①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不符點,即在開證行收到單據次日起的五個工作日之內,向單據的提示者提出不符點;
②無延遲地以電訊方式,如做不到,須以其他快捷方式將不符點通知提示者;
③不符點必須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即使單據還存在實質性不符點,開證行也無權再次提出;
④通知不符點的同時,必須說明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徑退交單者。
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如有一項條件開證行未做到,開證行便無權聲稱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如國際商會第535號出版物中有一則案例,開證行拒付,因議付行所在地發生地震,不能以電訊方式通知不符點,遂采取快郵方式,議付行以開證行未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為由要求開證行付款,而國際商會認為在那種情況下,快郵方式是開證行所能采用的最快捷的方式,其拒付行為是有效的。我們可以設想,假如開證行不是因為議付行所在地區發生地震,電訊方式通知不到而采用快郵,而是直接就用快郵方式通知,則議付行就此提出異議是有道理的。
(3)看所提不符點是否模糊不符點。
有時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條件均已滿足,單據也確實存在不符點,但開證行由于自身素質或英語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點與實際存在的不符點大相徑庭,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在這時,實質上開證行所提的不符點是不存在的,而其后來對不符點所做的解釋,可能是正確的不符點,但我們可以指其是第二次提出不符點,系無效的拒付行為而要求開證行付款。
二、可研究是否可以換單
根據國際慣例,如果單據確實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并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議付期內提交到指定銀行,且新提交的單據沒有新的不符點,則視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必須付款。為此,一旦獲知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公司的反應一定要快,看是否可以或來得及改單,如有可能,應迅速改單并及時將單據交到指定銀行手中。
為了達到有不符點改單的目的,事先事后應做到幾點:
①在審核信用證時,一定要注意信用證的有效地點須在國內;
②發貨時盡量提前,不要在即將到效期時才發貨,以保證在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后,受益人有時間改單;
③一旦裝船,立即交單,以保證拒付后,能在議付期內重新制單;
④重新補制單據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確保沒有新的不符點。
三、密切關注貨物下落
在信用證業務中,相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貨物有關的貨物或服務。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證所涉及的單據尤其是作為貨權單據的提單,使得信用證的當事人能夠控制貨權,對單據的買賣,就意味著對貨權的買賣。所以UCP600規定,銀行拒付后必須要么持單聽候指示,要么將單據徑退交單者,也即是說開證行拒付后不經受益人或議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開證申請人放單,否則其必須付款。
另外,關注貨物下落還可以了解到開證申請人是否已憑開證行的提貨擔保提取貨物,憑保提貨雖然構不成開證行拒付后必須付款的責任,但如受益人或議付行要求退單,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貨物,船公司因無法提供貨物,必然轉而找開證行,要求其履行提貨擔保項下的責任,則開證行信譽損失不說,還可能承擔比貨款更多的經濟損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經向其說明已知曉客戶憑其提貨擔保提貨的事實,開證行往往會立即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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