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6 14:11
昨天晚上發布了第5號聯合公告,小編在非醫用口罩4月26日0點起執行更嚴格的出口政策,附獨家解析和通關對策中進行了一些解讀。但是繼承了小編每次都會遺漏點什么的習俗,還是對幾個問題缺乏深入討論,所以開本帖進行補充。
補充1:
對于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的要求,應該分為三種情況:
1、國外強制要求執行相關標準的,并且采用生產商準入制度的,則應以公布名單為準。
2、國外官方認可中國質量標準予以替代的,比如美國FDA的緊急使用授權法案就明確,符合YY/T0969的用于醫護領域的就不用FDA認證,歐盟也是符合GB2626的用于醫護的現在不用辦CE。
3、國外對非醫用口罩無相關執行標準的,則必須符合中國質量標準。
所以,中國質量標準和境外標準不是“或”的關系。
另外,對于符合中國質量標準的判定,個人認為需要以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報告為宜,目前還未看到海關可以以企業自檢報告作為替代的,當然不排除執行差異問題。
補充2:
公告中“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采購合同……”這個問題的執行就有待海關進一步明確了,畢竟大家都知道出口合同是怎么簽署出來的,如果簡單的用合同文本的簽署日期來進行判定,這個恐怕就留下了一個漏洞,所以我個人認為很可能海關以申報時間為準。當然,這只是一種猜測,具體還要以執行為準。
(來源:岸谷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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