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個月一直有報關同仁在問果子關于出口捐贈物資申報的報關方法和所需資料的問題,提問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外商投資企業給國外母公司贈送防疫物資,另一種是國內政府機構贈送給國外的友好部門。大家主要集中在出口報關單的監管方式是否填“捐贈物資(3612)”。
說實話,同樣的問題我這個月都回答不下一百遍了,有些報關同仁還是不太理解為什么要這么填報,同時也暴露出一線報關人員對于非常見監管方式了解不足的問題。
下面,就讓果子簡單給大家解答下這個贈送出口的問題,然后幫大家對監管方式學習做個總結。
“捐贈物資”的真正含義
這之前,很多人一直都在用 “捐贈物資(3612)” 申報進口捐贈,現在改報出口的時候很多人認為也同樣應當按3612進行申報,但其實果子(微信:sunkai0107)認為這樣申報是錯誤的!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先給大家梳理一個邏輯關系——就以這次疫情的醫療器械捐贈進口吧,前提是符合2015年102號公告的要求,然后憑慈善機構簽發的捐贈進口證明向海關辦理《征免稅證明》,然后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報關手續。報關的時候監管方式填報 “捐贈物資(3612)” ,同時備案號填《征免稅證明》編號。這個監管方式的報關單邏輯關系充分說明了進口捐贈物資采用3612的監管方式代碼必須申報征免稅證明編號才能享受 “全免” 的資格。
但 “捐贈物資” 的含義又是什么呢?這點很多人以為就是海關的一個監管方式,但其實捐贈物資又包含多種情形:
1.2015年102號公告所述的捐贈物資,適用征免性質代碼“救災捐贈”(801),這里注意本次疫情特別新增的征免性質為”疫情防控物資“(930)。
2.境外捐贈人無償向我國境內捐贈的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的進口物資,適用征免性質代碼“扶貧慈善”(802)。
3.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的藏品,征免性質代碼為“公益收藏”(698)。
4.其他捐贈進口物資適用征免性質代碼分別選用“一般征稅”(101)、“科教用品”(401)、“殘疾人”(413)、“國批減免”(898)。
而本次疫情所涉及的上述第1條的捐贈物資政策依據在2015年102號公告明確如下: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海關按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規定進行監管。
由此可見,海關監管方式的捐贈物資是指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進口物資。當然,其他類型的捐贈物資也有各自的政策來源,我們后面再談。
所以,當采用出口捐贈時,對于普通捐贈情形是不存在憑《征免稅證明》報關的情形,所以監管方式不應為 “捐贈物資” ,而應為 “其他進出口免費” ,征免方式應為 “照章征稅”。
果子的幾點提醒
1、對于境內外企業之間的互相贈送,無論進口還是出口都不屬于 “捐贈物資” 范圍。
2、個別地區也出現過出口按 ”捐贈物資“ 申報成功的情況,但是這種填報方式是不正確的。
3、切勿將 “援外物資” 和 “捐贈物資” 混淆,其中 “援外物資” 是指中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或低息貸款和其他專項援助資金項下,主要由中國政府選定實施企業采購一般性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單項設備,必要時承擔相應安裝、調試、操作指導和培訓等配套技術服務任務的援助項目。憑《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辦理報關手續的。
4、理論上 “捐贈物資” 這個監管方式還是可以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只不過目前的政策。
5、“捐贈物資” 的報關單境內收貨單位經營代碼第6位應當為 “1” 或 “9”
經驗教訓
很多一線報關人員因為工作繁忙而忽略了對關務工作的深入研究,要知道在報關單的監管方式中,每一種監管方式都有其特定的報關單邏輯關系和業務流向。就讓果子舉幾個例子:如合資合作設備(2025)僅適用于進口報關,減免設備結轉(0500)適用于進口和出口報關,來料成品減免(0345)僅適用于出口報關等等。
在此基礎上,還應當針對每種貿易方式的政策來源、所需單證、邏輯關系和控制條件進行重點關注,這樣才能確保下次申報類似產品時有足夠的信心進行獨立操作。(來源:岸谷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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