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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海關總署發布第53號公告:19種海關編碼醫療物資實施出口法檢

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53號公告稱,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檢驗。

官宣,海關總署發布第53號公告:19種海關編碼醫療物資實施出口法檢

剛剛,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53號公告稱,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詳見附件)實施出口商檢驗。

官宣,海關總署發布第53號公告:19種海關編碼醫療物資實施出口法檢

原文如下:

為加強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詳見附件)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特此公告。

公告附件.xls

海關總署

2020年4月10日

附件清單:

官宣,海關總署發布第53號公告:19種海關編碼醫療物資實施出口法檢

法定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

法檢就是報關單上面的監管條件是A(進口)或B(出口)的貨物,在報關的時候必須提供商檢局的通關單,也就是法定檢驗貨物。如果沒有A或B,就不算是法定檢驗貨物。報關時候不需要提供通關單。

即實施法定檢驗的貨物包括:①法檢目錄內;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五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當在海關總署統一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海關總署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出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發貨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實施驗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總署官網鏈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1602/index.html

(來源:對外貿易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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