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海關根據海關總署、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規定,因地制宜、多措并舉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核查工作,積極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確保復工復產安全有序進行。
各地疫情風險等級和核查事項風險等級不同,海關核查部門會結合研判結果采取非現場或現場核查等作業方式。
一、疫情防控期間,海關核查與平時有哪些不同?
疫情防控期間,海關根據核查事項及風險程度等級的不同,按照分類處置原則有序開展核查工作,對可能出現的辦理時限逾期問題進行應急處理。
(一)對低風險、年度計劃管理類核查事項,海關核查部門會積極與核查需求提出部門進行溝通,適當調整開展核查外勤作業時間與作業方式,比如采取延期或遠程作業方式等。
(二)積極探索實施遠程核查作業。綜合運用“不見面”審核數據資料、實時傳輸現場(如倉庫)圖片、視頻連線“云盤點”“云驗核”等線上核查作業管理方式開展核查作業,不斷豐富核查手段;優先利用互聯網、微信、電話等手段開展核查作業,避免與被核查對象工作人員直接接觸。(運用“制度+科技”手段,創新形成了多種核查作業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對確需實施外勤的核查作業,或涉及疫情防控等必須進行現場作業的核查事項,海關核查部門會提前與相關企業進行聯系溝通,了解企業實際復工復產情況及海關在核查中應注意事項,告知海關相關防疫措施要求,并做好核查人員防護后開展核查外勤作業。
二、疫情防控期間,外貿企業如何做好海關核查的準備工作?
開展核查前,海關會與企業電話溝通有關情況,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企業是否屬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位于已被隔離或封閉地區的企業,或不建議前往地區的企業。
2、企業是否屬于地方政府確定的高風險及較高風險區域的企業。
3、企業是否屬于疫情防控存在較大風險的企業,包括近14日內有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有人員因與確診患者密切接觸被要求隔離的;企業所在社區(鄉鎮、街道)近14日內有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4、企業是否存在其他疫情防控風險較大不適宜開展外勤作業或企業不具備核查外勤作業要求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海關核查部門將做好記錄,并商有關部門后暫緩安排相關外勤作業。同時,海關會主動跟進了解企業情況,在企業疫情防控風險解除、滿足外勤作業要求后,立即恢復開展相應核查外勤作業。
三、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配合海關核查人員的外勤核查工作?
海關核查人員到企業后,會第一時間與企業相關人員溝通與確認下列情況:
1、查看企業復工復產相關證明。
2、了解企業相關人員的身體健康情況,確認企業相關人員身體健康;對湖北以外地區的,確認近14天內無武漢市及周邊地區,或其他有病例報告社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無發熱咳嗽等可疑癥狀。
3、確認企業相關人員近期無聚集情況且被核查對象企業衛生狀況良好;詳細詢問企業采取有效的環境消毒措施以及企業人員佩戴口罩等防護用品的情況。發現企業有異常情況時,海關將中止執行外勤任務。
4、核查作業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防護事項包括:
(1)核查人員作業時,企業人員須保持1米以上距離,避免接觸,減少不必要的交流,避免長時間待在人員相對集中的車間或其他區域。
(2)核查作業中需對商品實地抽采樣的,要嚴格做好防護,確有需要核查部門會聯系業務職能管理部門或檢驗檢測機構,請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3)海關核查人員會主動配合地方或企業因防疫需要開展的體溫測量等工作。
(4)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動植物檢疫等另有防疫要求的企業開展核查外勤作業時,核查人員會遵守企業或行業相關規定。
(5)核查作業實施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時,核查人員會按照預案進行處置并迅速向上級報告。
(6)完成核查任務后,海關核查人員會盡快離開。同步做好外出執法軌跡以及接觸人員信息的記錄工作。
對需要與企業進行后續溝通的情況,除必須實地檢查的事項外,海關核查人員會盡量選擇通過互聯網、微信、電話、郵件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為支持廣大外貿企業復工復產,海關核查部門對內會不斷加強與海關企管、保稅、關稅、統計、動植物檢疫、進出口食品安全及商品檢驗等業務職能部門的聯系配合,對外會加強與地方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充分發揮聯防聯控機制作用,結合企業不同訴求,綜合施策、齊心協力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外貿企業在復工復產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可及時向海關部門反映。海關將充分發揮核查屬地化對外貿企業全覆蓋的優勢,積極協助企業提升核查效率、加快通關速度、打通出口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