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36號公告,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通關事項進行說明,包括報關單填報規范、自動排除、稅款擔保等事項,詳情如下: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6號(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以下簡稱市場化排除)的進口通關手續事宜公告如下:
一、實施日期
自2020年3月2日起,海關接受市場化排除報關單進口申報。
附排除申報地址(排除編號在該系統獲取):
https://gszx.mof.gov.cn
二、報關單填報規范
已獲得市場化排除編號的收貨人,申報排除商品時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單證代碼”欄選擇反制措施排除代碼“0”,并在“單證編號”欄輸入18位排除編號,相關商品將不再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如下圖所示:
(在單一窗口進口報關單右下角填寫)
收貨人申報時未填寫排除編號的,相關報關單商品如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將實施加征關稅。
三、自動排除事項
1.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收貨人申報時應當在報關單表頭備案號欄中填報海關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編號,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如下圖所示:
2.低值貨物類快件(C類快件)中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商品,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小二君注:無論是否在過往排除清單中,原產于美國的低值貨物類快件(C類快件)進口都將自動排除加征。
C類快件指的是:超過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但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應稅物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第10條規定,在該辦法中,快件分為以下四類:
① A類:海關現行法規規定予以免稅的無商業價值的文件、資料、單證、票據。
② B類: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內予以免稅的物品。
③ C類:超過海關現行法規規定限值,但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應稅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限制進出口的商品,配額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內。
④ D類:前三類以外的商品。
3.已實施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將自動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無需填報排除編號。
已公布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清單
1.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1年),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清單一商品自2018年7月6日以來實施的已加征關稅稅款予以退還,清單二商品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2.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單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1年),不再實施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3.第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1年),不再實施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清單一商品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清單二商品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四、關于擔保等相關事宜
收貨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報進口涉及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編號,可以就此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放行貨物。其他放行后向海關申請適用市場化排除措施的,海關不予受理,所征稅款不予調整。
(小二君注:即未取得市場化排除編號的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放行。但如果貨物已經放行了且未向海關申請擔保的,不再適用市場化排除措施,加征的稅款不予調整。)
2020年3月2日(含)后申報進口且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于美國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簡稱《征免稅證明》)已包含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變更《征免稅證明》。
通關中如遇問題,可撥打海關服務熱線12360進行咨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24日
小二君溫馨提示:
申請主體可自2020年2月25日起注冊用戶賬號(此前已申請第一、二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的注冊企業可使用原賬號,無需重復注冊),自3月2曰起登錄排除申報系統,提交排除申請。填報說明>對美加征關稅市場化采購排除申請填報說明
排除申報地址:https://gszx.mof.gov.cn
(中美加征關稅一覽表)
(來源:關務小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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