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3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18號公告,由于疫情特殊時期,海關總署決定臨時延長匯總征稅繳款期限和有關滯納金、滯報金事宜:
1、關于匯總征稅
按照海關總署2017年第45號公告,企業應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結束前,完成上月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由于疫情特殊時期,2020年1月份申報的匯總征稅,申報日期延長至2月24日。
2、關于滯納金
對于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復工之日后15日內繳納稅款。期間不計算滯納金。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公布的企業復工日期為不早于2月9日24時(即復工日期為2月10日),那么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0日內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2月25日內繳納稅款。
3、關于滯報金
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順延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復工日期。即停工期間不計算進口滯報金。
小二君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便利措施,屬于特殊時期特殊政策,而且各地復工日期不同,請參照本地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為準。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號(關于臨時延長匯總征稅繳款期限和有關滯納金、滯報金事宜的公告)
為深化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進一步做好報關和納稅服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報的匯總征稅報關單,企業可在2月24日前完成應納稅款的匯總電子支付。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的要求辦理。
二、對于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復工之日后15日內繳納稅款。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并公布復工日期的,對有關進口貨物的滯報金,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起征日順延至上述復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3日
(來源:關務小二)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網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