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外貿人小周報警稱:其在一次出口貿易中遭遇買方設下的信用證陷阱條款(也稱“軟條款”),導致貨款無法兌現,近27萬美元的貨物被騙。
小周的企業展會期間與一家香港的公司有了聯系,該公司一個叫WILSON的下單員提出最近需要采購一批襯衫面料,幾輪下來,雙方終于談好了面料的款式、價格、和數量。隨后,WILSON給小周發了一張美國銀行開具的信用證(L/C),由于有使用信用證作為付款憑證的經歷,小周開始還算謹慎,馬上通過國內銀行查證,當得知這張信用證是真的后,便放心與對方談好了訂單,并由WILSON指定的香港貨代公司將價值27萬美元的一貨柜面料發往目的港,同時,小周也按照信用證上的要求遞交了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資料,等銀行通過審核兌付貨款。
然而,小周提交的資料竟然被銀行退回來了,說是手續不全,這意味著銀行拒絕兌付,相應的貨款無法拿到。
小周仔細看了退回說明,對照信用證所羅列的要求,才發現上面有一條需要開證申請人(客戶)手簽資料的條款。小周馬上聯系WILSON催促客戶盡快出具手簽,WILSON卻拒絕提供客戶的信息和聯系方式。小周只好趕到香港想與WILSON面談,但對于WILSON這個人,小周除了知道英文名字和聯系電話外,對他的真實身份一無所知,根本無從查找。
小周只能回過頭來追查貨物去向,想通過貨代公司控制貨物,但發現香港的貨代公司居然已經將到達香港的貨物進行了委托轉運,相當于提走了貨物并轉移了這批貨物的貨權,意味著拉回貨物的希望也非常渺茫,而且貨代公司已經隱匿,連索賠的可能性都不大。小周這才感覺可能中了騙子精心設下的騙局,匆忙趕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國際慣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證金額的唯一條件是提供與信用證要求嚴格一致的單據。在國際貿易中,許多進口商或開證銀行便利用這一點設置陷阱條款(也稱軟條款),使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動輒出現不符點,為其拒付貨款尋找借口。為避免出口商再中此類陷阱,警方提醒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一)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出口企業在尋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
(二)認真審核信用證。出口企業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系修改,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三)盡量使用船東提單。雖然船東提單較為繁瑣和死板,但其“交貨/賠錢保證"效力較強,可以做到款到出單,而一旦對方貨款支付出現問題,只要提單在自己手中,對方就無法提貨,自己則可以隨時將貨物追回,減少損失。
(四)參加出口信用保險。借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防范風險,可以獲得單個企業無法實現的風險識別、判斷能力,并獲得改進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的協助。
簽合同前一定要再三查看細則!(來源:義烏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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