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XYZLINE,thecarrier或ABCFORWARDINGCoonbehalfofXYZLINEthe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FORWARDINGCOasagentsforthecarrier或asagentsfor/onbehalfofthecarrier。
四、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on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board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for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五、提單印有“intendedvessel”、“intendedportofloading”、“intendedportof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六、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ofLoading),海輪名(Oceanvessel),及卸貨港(Portof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oftcano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of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transhipmentat××”。
七、“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ofreceipt/takingin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ofdelivery/final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li-madaltransport)或“聯合運輸”(combined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
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八、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作成“madeoutto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outtoorderofthe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of××××(applicant全名)”;“madeouttoorderoftheinssuingbank”,則打“orderof××××Bank(開證行全名)”。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of”兩字。
十、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來源:外貿單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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