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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無需提單也被提貨!出口這些國家千萬小心!

有些國家的目的港,不需要提單也可以提走柜子!

警惕!無需提單也被提貨!出口這些國家千萬小心!

有些國家的目的港,不需要提單也可以提走柜子!

有外貿朋友親身經歷,正本BL在手,提單拷貝件也沒法給客戶,只給客戶看了一下提單確認件。

然后以為不會發生什么情況了,安排出貨了,結果,貨到港之后,聯系客戶付余款,死活聯系不上。

一查詢顯示的是柜子已經被提走了。到后來客戶都把貨賣完了,一個月左右吧,才安排尾款。

無疑,他這是遇上了外貿人極其痛恨的“無單放貨”

什么是“無單放貨”?

正常情況下,收貨方需要本提單或電放或seaway才能提貨,但卻經常發生“正本提單在手,貨居然已被提走”的情況。我們把這樣的情況稱作“無單放貨”。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

這種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戶先付30%定金,我們做貨,做好貨后安排貨物裝運,然后拿到正本提單。接著把提單復印件給到客戶,等客戶確認提單信息OK,客戶付余款,我們收到錢后寄正本提單給他,或者讓船公司電放,然后再給到客戶電放號,客戶才可提貨。

這是比較常規的“無單放貨”,其實我們還經常會遇到很多非常規“無單放貨”的操作,例如什么單據也不需要,連提單復印件都不需要,就能把貨提走!

發生無單放貨,外貿人是很焦慮的,因為大部分走海運的訂單數額都不小,這種情況下不僅貨物被收貨人提走,而且無法收回貨物的尾款。

“無單放貨”的高危國家/地區

有些中南美和非洲國家,對進口貨物實行的都是單方面放貨政策,都可以無單放貨。該國海關決定是否放貨給收貨人,船公司在法律上無權控貨。

具體而言,目前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馬拉、洪圖拉斯、薩爾瓦多、哥斯達黎加、多米尼加、委內瑞拉等中南美國家,以及安哥拉、剛果等非洲國家,都可以無單放貨。

船公司達飛輪船曾發布緊急通知:委內瑞拉(包括拉瓜伊拉、卡貝略等港口)貨物到港后,自卸貨港卸下之日起,承運人即對貨物失去控制權,貨物將被強制交由當地海關或港務當局放行給提單記載的收貨人,收貨人無需提供正本提單,就可以提貨。我國商務部也曾緊急提醒關于安哥拉的無單放貨事宜。

另外,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是允許憑記名提單副本提貨的。通常情況是承運人(貨代或船公司)有理由交貨給托運人(出口商)在記名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進口商),承運人交付貨物時不負有要求提貨人出示正本記名提單的義務。也就是說“記名提單”(Straight?B/L)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就意味著:倘若出口商沒有及時收回貨款,即使手上握有正本提單也無濟于事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爾及利亞也要特別注意:貨物到港前,目的港進口商進行艙單申報后,貨權自動轉到收貨人手中,即出口商失去對貨物的控制。

以上這些國家容易發生無單放貨的情況,所以我們與以上國家的客戶合作時,必須發貨前收齊貨款。

早在2000年,外經貿部發布的《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就指出,據不少外貿企業反映,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使用FOB條款并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的情況與日俱增。有些指定貨代心存不善,與進口商串通一氣,搞無單放貨,使我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也曾發現進口商特意設置貨代來國內進行騙貨的案例。

警惕!無需提單也被提貨!出口這些國家千萬小心!

如何預防無單放貨?

上述通知中也給企業支了幾招,現在依然適用:

首先,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或C&M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其次,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外經貿部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并向外商解釋,任何未經批準在華經營貨代業務并簽發提單的行為是非法的。

同時,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我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什么樣的說法才能拒絕客戶于指定貨代呢?

第一種說法:跟客戶說明我們的貨代有二三十年的經驗,能幫助我們規避風險和控制費用,于你于我都好。第二種說法:公司與我們的貨代公司有協議,我們公司的所有貨物必須得由該貨代公司負責,所以我們不能違約,請客戶理解。

這兩種說法無非就是拒絕客戶使用指定貨代的溝通技巧,總之要盡量避免使用客戶指定貨代。

發生“無單放貨”該怎么辦?

“無單放貨”并不是完全能確定會損失,有很多客戶是因為資金周轉不靈,跟指定貨代協商了無單放貨,先銷售,再付款。也就是說有些客戶雖然無單放貨了,但依然會打款,只是會晚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積極地與客戶保持聯系,同時要追究貨代的責任,不經過出貨方的允許擅自操作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應找貨代負責

如果是貨代與國外買家惡意串通或者貨代騙貨,應該走法律程序

首先,盡快聯系、催促,盡量保留書面的證據。這里的書面證據,也包括相關電子證據,比如對方企業名稱后綴的郵件。與個人的聯系記錄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否屬于電子證據。

同時,盡快聯系律師,發律師函、催收函,并盡快啟動黑名單系統,給對方造成壓力。

此外,盡快開始整理證據,做好訴訟的準備。特別值得注意的,海事訴訟的時效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條),中斷時效也不同于一般時效。切莫被對方或是因為自己由于拖了時間,最后錯過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的是,建議約定爭端解決的方式為仲裁,因為如果涉及外國當事人,中國法院的生效裁決是無法執行的,而仲裁可以執行,這將使得司法救濟變成實質性救濟。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在拿到生效判決后,就可以委托當地律師或者討債公司挽回損失。

南美一些地區無單放貨問題

近些年來,南美地區的無單放貨案件層出不窮,按照南美一些國家的貨物進口規定,到港后,承運人按照當地法律將貨物交給海關,貨物被存放于海關倉庫后是否喪失控貨權或完成了貨物交付。巴西、阿根廷和智利南美三個國家的貨物交付程序、海關法律規定的演變及現狀簡要介紹,以供參考和借鑒。

巴西

巴西海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要將卸下的貨物交由海關保管機構來保管,而收貨人需向海關保管機構提交一系列滿足要求的文件才能提取貨物。

2006年,根據巴西海關“IN RFB 680/2006”規定,作為提取貨物的條件,收貨人需向海關保管機構提交包括正本提單在內的一系列文件。由此可見,當時收貨人還是要憑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

2013年,巴西海關發布了“IN RFB 1,356/2013”規定,該規定刪除了“IN RFB 680/2006”第54條第1款中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提貨的內容,則收貨人可以在不提交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完成清關并提走貨物。此規定繼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無單放貨問題,遭到航運業的批評與詬病。

2014年,巴西海關發布了“IN RFB 1,443/2014”規定,規定海關保管機構要求收貨人提交正本提單,以確保貨物交付給正確的貨物所有人。但巴西一些港口并未嚴格遵守該規定,仍然適用“IN RFB 1,356/2013”規定,導致實踐中的無單放貨問題無法得到解決。

2017年,巴西海關出臺了“IN RFB 1,759/2017”規定,重申收貨人要向海關保管機構提交正本提單才能提取貨物。此舉使巴西的貨物交付程序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及法律規定,消除了無單放貨問題所帶來的困擾。

阿根廷

自1992年6月,阿根廷“Ports Law No. 24093”生效以來,無單放貨問題在阿根廷已得到妥善解決。按照此規定,貨物不由承運人直接交付給收貨人,而是由承運人卸下并交付至保稅區,由港口當局代表船東或承運人保管貨物。之后,收貨人要向船舶代理提交正本提單后才能從保稅區倉庫或堆場提貨。一旦承運人收到運費并且船代收到正本提單,船代就可以授權港口當局將貨物交給收貨人。另外,即使是NVOCC(無船承運人)也需憑正本提單才能提取貨物。可見,阿根廷的貨物交付程序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無單放貨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收貨人沒有向船代交付正本提單港口當局就放貨了,則港口當局或者船代存在人為過錯。

智利

智利海關法律規定,進口貨物的處理程序取決于貨物是否已提前清關。如果貨物沒有提前清關,則需要:(1)承運人必須向海關當局提交貨物艙單;(2)承運人必須將貨物交付至海關管轄的倉庫。實踐中,收貨人將提單背書給經海關當局總負責人許可的海關代理,代理取得授權后,向倉庫操作員提交經海關當局認證的進口申報及有關海關關稅的付款憑證等文件,倉庫中的貨物才能被取走。

《海關規章綱要》(Compendium of Customs Regulations)規定,進口申報必須基于正本提單等文件進行擬定。經海關認證的進口申報以及有關海關關稅的付款憑證均必須在放貨前交給倉庫操作員。由于集裝箱運輸業務的增長,1995年《海關2808號決議》(Customs Resolution 2808 (April 12 1995))對集裝箱貨物的處理程序有所不同。海關可以授權集裝箱操作員簽發一份暫時許可,一旦這份許可經海關認證并被提交給倉庫的操作人員,就能使集裝箱暫時離開倉庫。

盡管智利《商法典》(the Commerce Code)第977條規定,提單是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但根據海關規章及航運實踐,承運人很難做到在交付貨物時核查正本提單。因此智利《海關規章綱要》明確將正本提單作為用于準備進口申報的文件之一,如果沒有正本提單,可以用準正本提單或銀行證書代替。此規定仍然沒有讓承運人具有核實正本提單的權利,且非正本提單沒有正本提單的效力高,仍然會存在欺詐或錯誤交付的風險。

2005年,智利海關頒布了《決議2250/05》(Resolution 2250/05),該決議對《海關規章綱要》的無單放貨問題做了重要修改:從海關管轄的倉庫提取貨物之前,一旦由海關代理處理的進口申報被接受,海關代理有義務將正本提單交給承運人;準正本提單以及銀行證書被取消,進口申報必須基于正本提單擬訂;對于集裝箱貨物,將正本提單交給遠洋承運人是簽發暫時許可集裝箱文件的先決條件。這使智利法律在貨物交付方面與國際公約相協調,使遠洋承運人第一次在法律和實踐方面直接介入貨物交付程序,為遠洋承運人在貨物交付鏈上有直接控制權的提供了一個更好、更安全的環境。

同年,智利海關頒布了《決議3505/05》,該決議主要涉及油類散貨的額外清關程序,并對《決議2250/05》中的規定做出了除外規定,即(1)為了證明提單已經背書給進口商,正本提單的復印件,可以用于進口申報;(2)海關經紀人必須提供一份供應商或托運人或其在智利的代理人出具的書面antecedent,以表明授權承運人不憑借正本提單也可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由此可見,該項決議是一個負面的先例,油類散貨的承運人可能不必憑借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這樣就會使其在智利港口面臨錯誤交付和/或欺詐的風險。

2006年,智利海關頒布了《決議507/06》,該項決議是對《決議2250/05》的補充,旨在解決智利阿里卡、伊基克和蓬塔阿里納斯等港口自由貿易區的無單放貨問題。自貿區貨物進口除了遵循一般程序外,還有一種特殊清關程序。該程序涉及先將貨物移至海關當局的主要區域,然后由自貿區用戶(收貨人)或其海關代理向海關提交一份將貨物移至自貿區的申請(即Z表格)。海關當局對Z表格進行審核后,并經自貿區的管理公司事先批準,自貿區用戶或其海關代理有權將倉庫中的貨物移至自貿區。《決議507/06》規定,自貿區的用戶或其海關代理人在從海關當局的主要區域提取貨物之前,有義務將正本提單交給承運人,允許遠洋承運人直接介入貨物交付程序,從而減少內設自貿區的智利港口發生的錯誤交付和/或欺詐的風險。

在智利,除了油類散貨存在無單放貨的風險,其他一般貨物或自由貿易區內的貨物在被提取之前,均需海關代理將正本提單交給承運人,這樣就使承運人具有核實正本提單的權利。

總體評析

無單放貨問題,在其他一些美洲或者非洲的國家也一直存在類似爭議,同時每個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也處于不停的變化中。憑單交貨始終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船東在前往敏感地區前應仔細和當地代理核實放貨流程,以免遭到無單放貨的索賠。在遇到目的港當局強行要求控制貨物的情況下,注意搜集承運人無法在目的港放貨環節對貨物行使控制權的證據,以更好地進行抗辯。

以上內容供參考,請以實際業務為準。(來源:浙江外貿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網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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