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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品質糾紛處理

國際貿易當中風險環節很多,買賣雙方因為對貨物品質標準不一致而導致的糾紛也時有發生,甚至有買家在供應商出運貨物之后以貨物品質不符合要求為由拒付貨款,給供應商帶來損失。

      某出口公司去年8月末往韓國出口一批貨物,是以FOB條款成交的,合同條款如下:

1、包裝:Packing Terms: plastic bag,then in a carton.

2 、裝運嘜頭:Shipping mark:for buyer’s required

3、 裝運期:Time of shipment:2005-8-20

4 、裝運口岸:Port of loading: Qingdao

5、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Inchon ,korea

6 、付款方式:Terms of payment: T/T 30% deposit,Balance should be paid before shipment .

      因為客戶跟賣方有口頭約定,貨物出廠前要先來驗貨,貨物合格才能出貨。客戶來驗貨時已生產好一半的貨物,客戶驗過后同意出貨,但是貨物運到進口國以后,客戶以貨物(產品為木制產品)質量有問題要求供應商賠償,說是有的產品有變形情況或破損。面對這樣的問題出口方該如何應對呢?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到外國去追索貨款或者要求賠償都是比較麻煩與昂貴的,所以如果出口方已經是全部收到了貨款,那么現在面對的就是韓國買方的賠償要求了。這時,出口方不必心急并可以逸待勞,因為根據買賣合約的仲裁條文(如果有此條文),韓國買方要去真正采取法律行動恐怕還要花費不少與麻煩。如果賠償并不是大數目,韓國買方可能會不了了之。如果買賣合約沒有仲裁條文,就對我方的形勢更好了。因為韓國買方要到中國法院向賣方起訴(被告所在地法院),估計它會有顧慮而不敢輕舉妄動。

      但如果出口方還有70%甚至全部的貨款沒有收到,這表示韓國買方所提的賠償很可能是花招,作為借口不付貨款。這一來出口方就要心急并且盡快考慮采取法律行動。

      如果買賣合約中有一條仲裁條文,最好是貿仲仲裁或者是地方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文,就應盡快去開始仲裁。這裁決書將來是可以在韓國根據1958年《紐約公約》執行的。在中國大陸仲裁不會太昂貴,如果買賣合約是一條倫敦或者香港仲裁條文,費用會更昂貴些,這就必須平衡一下賣方到底被欠下的貨款是多少,然后看看劃不劃得來。通常如果你真的開始仲裁,韓國買方也會感受到壓力,很可能會作出合理的庭外和解。

      所以,對賣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在貨物付運前,把貨款全部收到。如果是要生產的貨物,最好在買賣合約中約定及早做出付款的保證,通常是盡早開出信用證,以防止生產好貨物,買家違約不要貨而蒙受損失,即使這批貨還沒有付運。

      至于爭議的本身,首先談談雙方“貨物出廠前要先驗貨,貨物合格才能出貨”這個口頭協議。如果口頭協議說明了該檢查具有最終約束性(final and binding),那么韓國買方在事后的投訴就會站不住腳了,因為貨物是買方檢驗了一半同意出貨的。但一般來說口頭不會答應得這么細,而且口頭協議很難證明,因為韓國買方正要向賣方索賠并提出法律行動,就不會承認曾作出過任何對他不利的口頭協議。這一來,恐怕會被禁止翻供(estoppel) 。不過韓國買方作出了對一半產品的出廠前檢驗是難以否認的事實,如果韓國買方沒有提出過任何不滿的言論,賣方就可以盡力說服仲裁庭或者法院是韓國買方對該一半的貨物滿意。如果現在韓國買方所投訴的貨物變形與破損是針對整批貨,即他較早時檢查的一半產品也包括在內,賣方可以爭辯禁止翻供了;如果韓國買方現在投訴的貨物變形與破損只是小部分,這就存在爭議,說不定是在他檢查的一半產品之內。

      然后要說明這個產品變形或者破損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因為在付運前的生產有缺陷,作為賣家就難辭其咎;但如果是付運后所造成的破損,航次中的風險應該由買方來承擔,而買方可向貨物保險人要求賠償或向船舶進行索賠,與賣方無關。如果貨物價值高,賣方應該及時向韓國買方提出要求去進行一個共同檢驗,以確定破損的原因。如果這票貨劃不來這樣做,也可以向韓國買方要求一份檢驗報告,他要向賣方索賠應該有采取這些行動。

      無論怎樣,當出口面臨因貨物品質帶來的糾紛時一定要冷靜應對,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全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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