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是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由于只有憑提單才能提取貨物,因此在國際貿(mào)易中,特別是在FOB、CFR條件下,提單具有重要的意義,被認為是貨物的代表和象征。
然而,因為一票貨物只能簽發(fā)一套提單,而提單同時又是可以轉讓的單據(jù),所以提單一旦遺失,對外貿(mào)業(yè)務的開展影響極大,可能導致賣方無法結匯,買方無法提貨。隨著我國進出口貿(mào)易的不斷增長,這種丟失的情況近來在外貿(mào)公司中不斷發(fā)生。
那么提單丟失后應如何應對呢?
一般提單丟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丟失。
2、出口商將單據(jù)送交開證行后,在開證行丟失。
3、開證行交單據(jù)交由快遞公司后丟失。
4、快遞公司送達議付行后丟失。
5、議付行送交收貨人后丟失。
在第1和第5兩種情況下,應分別由出口商和進口商自負其責;
在第2和第4兩種情況下,則應由開證行或議付行負責;
問題是丟失往往發(fā)生于第3種情況,依現(xiàn)行有效的郵政法規(guī),郵政部門僅承擔十分有限的責任。
根據(jù)2000年國際貿(mào)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CIF、CFR和FOB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jù)。據(jù)此推論,單據(jù)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lián)L嶝洠乙笥摄y行提供擔保。
提單在不同情況下的丟失,各個方面所負的責任也各不相同,但是這是后話,在提單丟失之后,首先還是要如下措施加以解決,減少出現(xiàn)風險的可能性。
1、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貨運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x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的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一般而言,單據(jù)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并不能據(jù)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盡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guī)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5、銀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辭具體全面,一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把關,因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6、申請無單放貨若提單在托運人結匯后丟失,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到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簽發(fā)提單,承運人的義務是將貨物交與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根據(jù)不同的情況也應作不同的對待:
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在收到收貨人的公司保函和發(fā)貨人同意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的書面保證后,可以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的收貨人。
在指示提單下:如卸貨港代理在接到收貨人由于提單丟失而不能憑證本提單提貨的請求后,應要求收貨人出示原承運人所簽發(fā)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商業(yè)發(fā)票、商業(yè)合同和裝箱單等單證以審核提貨方是否為收貨人。卸貨港代理同時應要求收貨人提供由一流銀行簽發(fā)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格式保函,同時,卸貨港代理應請裝貨港代理聯(lián)系提單上的發(fā)貨人,取得發(fā)貨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將該貨放給提貨人的書面保證。
在不記名提單下:具體做法參照指示提單。如收貨人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后,可將保函退還給收貨人。如收貨人不能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則原則上無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貨人提出返還要求,卸貨港代理應根據(jù)所在國法律保留一個最低期限。國內(nèi)港口建議需要保留6年。在提單丟失后,無論何種情形都要立即聯(lián)系船公司以控制貨物。這樣才能減少損失,同時也不回損害收、發(fā)貨方的權利和權益。
裝船單據(jù)在快遞中丟失,往往造成收貨人在目的港無法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是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由承運人補簽一套新提單供貨方提貨及結匯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但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均要求貨方提供可靠提保;
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其開戶行聯(lián)合提供擔保,擔保時間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銀行出具擔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證金,如果金額巨大,將巨額資金壓三至六年不動,對出口商將產(chǎn)生巨大壓力;若提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
下面這則案例快遞公司由于提單丟失被判賠償316萬!
事件經(jīng)過
2009年12月,國華公司(貨主)依照與希臘VA公司(收貨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向希臘發(fā)出貨物。
2010年1月,國華公司委托即墨工行辦理向希臘VA公司托收貨款,國華公司指定該筆托收業(yè)務按照《托收統(tǒng)一規(guī)則》辦理,托收金額為:381888.51美元,托收事項中還包括了該次托收所附的單據(jù)
2010年1月,工行青島分行填寫了貨運單并將文件函封后,由敦豪山東公司負責寄送托收項下包括海運提單在內(nèi)的單據(jù)一宗,該貨運單所載明的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均系國華公司前述指定的名稱和地址,貨運單中“交運物品之詳細說明”一欄填寫為“文件”。
本次快遞業(yè)務中發(fā)件人、承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違約責任及承運人的責任等事項均由工行青島分行與敦豪山東公司簽訂于2010年1月1日的《中外運一敦豪運輸服務合同》及“DHL運輸條款與條件”中的相應條款所確定。即墨工行為此次快件運輸服務支付快遞費人民幣148.48元。
發(fā)生意外
根據(jù)敦豪山東公司提供的查詢記錄顯示,該快件于2010年2月2日到達希臘雅典,同日,敦豪公司轉交第三方派送無法得到簽收結果。
2月3日,快件已派送并簽收。
2010年4月1日,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工行青島分行書面反饋該快件派送情況,內(nèi)容為:該快件于北京時間2010年1月29日交予中外運敦豪進行承運,由中國發(fā)往希臘,
希臘敦豪公司(DHL)反饋快件的實際收件人MR.GREMOTSIS曾致電希臘敦豪公司要求更改派送地址,在得到客戶的要求后,希臘DHL派送代理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快件于2月3日派送到新地址,通過希臘當?shù)氐恼{查了解,實際收件人MR.GREMOTSIS提供的新地址為一商店地址(商店名稱為:TheWorldofCarpet&Moquette),派送代理將快件直接派送到此商店處,但此商店已經(jīng)倒閉,簽收人不知去向,快件無法取回。
2010年年末,國華公司以即墨工行為被告、以敦豪山東公司為第三人起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jù)此,該案終審判決判定,即墨工行向國華公司賠償人民幣2607496元及利息。該案在執(zhí)行過程中,經(jīng)法庭主持,即墨工行與國華公司達成執(zhí)行和解,即墨工行實際向國華公司支付人民幣3153708.63元。
一審裁判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jù)合同的上述約定,本案中敦豪山東公司承運的快件應當送達至快件貨運單表面載明的地址。據(jù)悉,敦豪山東公司希臘代理商的行為符合行業(yè)慣常操作慣例,其變更派送地址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敦豪山東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希臘的代理商在接到電話后采取了合理、謹慎的措施以核實MR.GREMOTSIS的身份。同時,其希臘代理商在到實際派送地址送達時亦沒有核實該地址及快件實際簽收人與快件貨運單載明的收件人之間是否存在代為收件的委托授權關系。
派送行為符合行業(yè)慣例,即使快遞行業(yè)確實存在此種派送慣例,該種慣例亦因違反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合理、謹慎、善意履行合同義務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有可能給發(fā)件人造成重大損失而不應當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綜上,敦豪山東公司在快件派送過程中的錯投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依據(jù)法律以及合同的約定向即墨工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第二項焦點問題,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即墨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工行青島分行在交付快件至快件被錯投期間并未告知敦豪山東公司快件的性質,被告敦豪山東公司沒有義務審查快件寄送單據(jù)的內(nèi)容、價值,實踐中,敦豪山東公司亦沒有機會了解單據(jù)的內(nèi)容、價值,而貨運單上對于所寄送的貨物僅表述為“文件”。
銀行如果認為交寄的單據(jù)或貨物價值很高或者十分重要,其應當且有機會向快件承運人作出善意的告知或提示,即墨工行及其受托人工行青島分行未能履行該項告知義務,這是即墨工行在履行運輸服務合同過程中的過錯。
根據(jù)本案運輸服務合同的約定,本案中的“運輸服務”系指敦豪山東公司為工行青島分行提供的快遞服務,因此,快件的派送過程亦應包含在運輸過程當中,因快件錯投而產(chǎn)生的違約賠償責任數(shù)額,亦應當依據(jù)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一審判決:DHL不負主要責任:
一、中外運一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償還快遞運費人民幣148.48元。
二、中外運一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賠償損100美元。
二審裁判:DHL賠償316萬貨款!
墨工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被上訴人作為一家專業(yè)的快遞企業(yè),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之后,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快遞行業(yè)的行為準則,將快件按寫明的地址安全、及時送達收件人,但被上訴人卻違反快遞行業(yè)基本準則和合同約定,直接將裝有上述單據(jù)的快件交給了收貨人,進而導致涉案貨物被收貨人提走,給發(fā)貨人造成了全部貨款損失。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錯投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都不享有免責和限責的權利。2009年1月,DHL的威海分公司因錯投了中國銀行威海分行托收的單據(jù),而最終賠償了世榮公司的全部貨款損失。
“不按約定去做”,至多構成違約,而非必然是“故意違約”。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在交付快件過程中沒有核查收件人的身份而構成一定的過失,然而該過失顯然并不能構成“故意”。
然而,本案中,上訴人不僅未能就寄送的文件價值予以披露,也無任何保價或投保行為,故被上訴人無任何預見上訴人所訴求的損失數(shù)額的可能性。因此,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索賠數(shù)額明顯超過被上訴人合理預見的認定是完全正確的。
山東高院二審認為:
敦豪山東公司稱,希臘敦豪公司根據(jù)一位MR.GREMOTSIS的電話通知要求,變更了快件派送地址,但沒有提供通話及通話內(nèi)容的相關證據(jù)。
希臘敦豪公司在向收貨人希臘VA公司交付快件時,不但知悉快件中各種單據(jù)的內(nèi)容和價值,而且能夠預見到向非代收行以外的希臘VA公司交付提單和銀行托收憑證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敦豪山東公司在快件投遞過程中,對快件的物品、價值不知情有悖常理,以敦豪山東公司因錯投快件違約不能預見可能造成的損失,援引最高限制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判令被上訴人承擔限制賠償責任不當,應予以糾正。
山東高院二審判決: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變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中外運-敦豪國際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賠償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人民幣3164027.63元及利息。
(來源:易極客easy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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