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出口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后想要申報出口退稅,那么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應先辦理一些涉稅事宜:
1、 登記時限
出口企業必須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一個月內到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附送的資料
(1) 進出口經營權批文及其復印件;
(2) 企業章程;
(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4)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
(6)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及其復印件;
(7)銀行開戶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1號)第12條規定: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貨物報關出口后,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申報退稅應提供以下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遠期收匯證明;
3、出口貨物專用發票;
4、委托出口的,還需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5、出口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6、增值稅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7、運保費單據(復印件);
8、如果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還需附送《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
如果貴司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辦理退(免)稅,受托方須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一般情況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并與有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托方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專用發票;
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5、代理銷售明細帳;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委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
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銷售給外商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