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0 17:54
9月10日蒙古國經濟發展部長巴特巴雅爾代表政府向國家大呼拉爾主席恩赫包勒德提交了新《投資法》草案。在9月下旬召開的蒙國家大呼拉爾特別會議期間各方對草案進行了討論但未能達成一致。10月1日蒙國家大呼拉爾秋季會議正式召開,并繼續對新《投資法》有關內容進行了討論。10月3日蒙國家大呼拉爾以83%贊成率討論通過了新《投資法》,其通過標志著去年5月通過的《戰略領域外國投資協調法》就此作廢。
新《投資法》規定對外國投資和蒙本國投資無區別對待,均享受同等法律保護和協調;對于投資額超過150億圖格里克(約900萬美元)的投資者提供四類稅種的稅收穩定政策。但與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新通過的《投資法》對給予稅收穩定政策的條件和期限進行了更細化規定。此前的草案中規定對投資額超過150億圖格里克且符合經濟發展、有利于環境保護、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增加就業崗位條件的項目,將給予5-10年期內部分稅種的穩定稅收政策,而新通過的《投資法》規定將根據投資額和投資地區不同給予不同年限的稅收穩定政策,具體內容見下表:
另外,作為對《戰略領域外國投資協調法》有關內容的延續,新《投資法》中規定外國國有企業投資礦產資源、銀行、通訊和媒體領域所占股份如超過33%需經蒙政府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