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超范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范圍、超期限使用賬戶。對于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1、經批準開立的外匯賬戶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戶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賬戶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戶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并向開戶單位公布,開戶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賬戶進行年檢。
2、對年檢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賬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準開立外匯賬戶;
(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賬戶;
(3)擅自改變賬戶使用范圍;
(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賬戶;
(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1、轉戶
(1)開戶單位經批準開戶后,半年內不允許轉戶。開戶半年后,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戶銀行服務不規范,給賬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
(2)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需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戶。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后,向其頒發《外匯賬戶轉戶批準書》,開戶單位持此批準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閉戶
(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賬戶。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賬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賬戶使用證》后,核發《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于閉戶后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匯局。
(2)因違規使用賬戶被外匯局勒令撤銷賬戶。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賬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賬戶。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到外匯局注銷賬戶。
除上述要求外,開戶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