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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shù)丶{稅人向加州稅務局提起訴訟:稅款補繳方應是亞馬遜而非FBA賣家

此前《洛杉磯時報》就指出其稅收方式存在“漏洞”。

當?shù)丶{稅人向加州稅務局提起訴訟:稅款補繳方應是亞馬遜而非FBA賣家

據(jù)外媒報道,加州一家相機店賣家Stan Grosz向加州稅務局提起訴訟,指責該局未能讓亞馬遜向該州繳納未征收的數(shù)十億美元的銷售稅。此前《洛杉磯時報》就曾指出加州稅務局的稅收方式存在“漏洞”,致使亞馬遜FBA賣家面臨巨額賬單。

該事件可追溯到加州在4月1月正式實施的新銷售稅和使用稅——加州稅務局試圖要求亞馬遜FBA賣家補繳稅款,最長可追溯到8年前。不少賣家希望當局可以寬大處理補繳政策,因為FBA賣家對于其存儲在亞馬遜倉庫的商品沒有實質(zhì)控制權(quán),為此有人指出稅款的補繳方應該是亞馬遜,而非第三賣家。

Stan Grosz表示,加州稅務局在過去3年到8年間未能讓亞馬遜對其平臺繳納銷售稅,這違反了加州稅務局的執(zhí)法義務。亞馬遜有責任向國家繳納這些稅款,但它并沒有遵守法律和游戲規(guī)則,而是試圖繞過這些規(guī)則,比當?shù)仄髽I(yè)更低的價格銷售商品,加州稅務局應對亞馬遜進行評估,并要求亞馬遜從銷售中補繳數(shù)十億美元的稅款。而亞馬遜表示這些銷售是免稅的,它只是一個與這些銷售相關的平臺,而不是法律下的零售商。

為了支撐其主張,Stan Grosz在訴狀中辯稱,亞馬遜有義務根據(jù)完善的稅法,對其平臺銷售繳納銷售稅,比如加利福尼亞州關于委托銷售的銷售稅——加州法規(guī)1569的規(guī)定:

“擁有他人財產(chǎn)并有權(quán)使該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轉(zhuǎn)讓給第三人,而無須該財產(chǎn)所有人采取任何進一步行動,行使這樣的權(quán)利的人就是零售商。稅收適用于其在這種銷售中獲得的總收入。”

Stan Grosz的律師指出:“現(xiàn)在加州人面臨著數(shù)十億美元損失的風險。因此,我們將采取行動,讓加州稅務局和亞馬遜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雨果情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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