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8 08:58
一、對于信用證溢短裝條款的誤解,造成單證金額、數量錯誤:一般地說,如果信用證對金額和數量溢短裝有明確規定,那則要按照要求出具;如果信用證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有5%溢短裝。這里要說的是,根據UCP500條款,如果計量單位是個、只等,則此項規定不實用。
二、匯票的受票人名稱、地址打錯:這里要注意付款行、償付行的區別。
三、正本單據沒有顯示正本字樣或提交份數不足。
四、單單之間商品名稱、數量、計量單位、嘜頭描述、毛凈重等不一致。
五、發票上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描述的不完全一致。
六、要求認證或證實單據的類型、出單人等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七、匯票、發票、保險單等之間幣制名稱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八、提單中的卸貨港、目的地簽發錯誤以及存在不良批注等。
九、提單、保險單缺少有關簽字或印章不按要求背書。
十、發票中受益人名稱、地址等與信用證描述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