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通報了17起外匯違規案例,包括5家銀行、6家企業以及6名個人。
被處罰的銀行涉及的違規行為主要有虛假轉口貿易付匯、違規辦理內保外貸、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被處罰的原因是逃匯;個人則是非法買賣外匯。上述違規行為被處罰沒款從45.2萬元到3734萬元不等。
據國家外匯管理網站消息,涉公司逃匯6起、個人非法或私自買賣外匯5起、虛假轉口貿易付匯3起、違規辦理內保外貸1起、個人分拆售付匯1起和個人分拆逃匯1起。
并且在五大行中的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兩家被點名,南京銀行、招商銀行等商業銀行也在案例之中。而此前,工行和招行等已多次被外匯局列入外匯違規案例通報中。
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周以來,人民幣貶值超過1%,離岸、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先后失守6.9元。上周在岸人民幣跌1.45%,創去年12月以來最大周跌幅。
不過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于19日表示,完全有基礎、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人民幣匯率合理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原司長盛松成也指出,人民幣匯率承壓,但應警惕人民幣在貶值方向的超調。目前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破“7”總體上不符合中國的利益,對中國弊大于利。
以下為外匯局通報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農業銀行寧波市分行憑企業無效提單或重復單證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在同一銀行網點辦理轉口貿易收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第五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64.48萬元人民幣。
案例3: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虛假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銀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11.54萬元人民幣。
案例4:興業銀行臺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興業銀行臺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95.31萬元人民幣。
案例5:招商銀行杭州分行個人分拆售付匯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銀行杭州分行違規為客戶利用303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改正,處以罰沒款100萬元人民幣。
案例6: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5月,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虛假合同、發票、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55.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9.7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廣州飏帆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廣州飏帆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9285.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73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鄉村基(重慶)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違規向境外母公司匯出利潤,金額合計885.9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寧波慧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1565.6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09.8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北京欣華陽商貿有限公司使用無效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61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13.6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1: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5月,泰豪電源技術有限公司使用虛假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00萬歐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2:四川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分12筆匯入767.17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9.14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港元34筆,金額合計899.32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1.9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4:重慶籍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過地下錢莊購買美元16筆匯往境外,金額合計1383.58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96.85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5:安徽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金額合計376.24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5.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賬戶支付3.12億元人民幣,私自購買外匯,用于在境外購買房產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497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7:廣東籍孫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孫某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4.62萬美元,用于境外投資等。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8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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