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不一致,即單據繕制沒有完全符合信用證明規定。這是最常見的事故,其結果就是直接導致不符點,甚至單據被拒付。在“單證交易”中,外貿業務員應該樹立起“信用證至高無上”的觀念,即使信用證中出現錯別字或明顯的語法錯法,只要不導致產生歧義,在無法修改的情況下,也要將錯就錯地照樣搬到所有單證中去。
再者,同一票貨物,按照需要可能會制作幾套單證,分別交給商檢部門、海關和銀行,這幾套單證在某些方面有出入并不影響銀行對自己那套單證的審核與付款。因此,其他單證可以略有差池,但給銀行的這一份則一定要完全與信用證一致,這是“單證不一致”事故處理的最大原則。至于其他國家機構,只要不是蓄意欺詐,對操作上的失誤,還是允許一定的靈活性的。
特別對于出口商自己繕制的單據,比如受益人證明,則不必拘泥實際操作情況。當然,客戶的要求盡量滿足,不能做到的要事先講明。因意外而導致失誤的,例如提單傳遞遲誤,導致未能按照客戶要求及時寄出提單復印件之類,在必要的情況下,說明一下請客戶諒解即可,但單證則完全按照信用證要求出具。
對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貨運公司出具的提單,務必事先與他們仔細核對草稿,并書面確認。拿到正本以后,再檢查一次,看是否與確認的草稿一致。出現問題的,在分清責任的同時,及時更換。對于日期、時效方面不符的,可請貨運公司協作,虛打日期以遷就信用證。
對于國家機構比如商檢局出具的單據,則不易靈活處理,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證條款中對這類單證有特別要求的,先與商檢機構溝通咨詢,看是否能滿足客戶要求。無法完全滿足的,堅決要求修改信用證條款。因外貿市場靈活多變,品質要求也參差不齊,對于商檢局提出異議的產品,可以通過“客戶確認”保函的形式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