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芝加哥聯邦法官就亞馬遜和其平臺上中國賣家卷入的一起訴訟案件進行了判決,來自伊利諾斯州的一對夫婦稱他們在亞馬遜購買的平衡車著火并導致其房屋受損。但最終這對夫婦未能成功勝訴。
2015年11月6日,Annette Garber通過亞馬遜購買了一輛平衡車。與此次購買相關的訂單詳細文件和最終發票顯示,平衡車由亞馬遜平臺上一家名為“Libert00”的中國深圳賣家出售,亞馬遜雖然處理了這筆交易的所有資金,但沒有負責配送服務,而是由該中國賣家自行發貨。
這對夫婦最初向州法院提起了訴訟,稱他們在亞馬遜購買的平衡車存在缺陷,并引發了火災導致其房屋受損。他們在訴訟中指控亞馬遜需承擔一項嚴格責任和一項過失責任。
隨后,亞馬遜將此案移交給了聯邦法院審理。
在3月31日的裁決中,美國地區法官Virginia Kendall對亞馬遜做出了即決判決。
法庭文件稱,亞馬遜從未設計、制造、檢查、維護、修理、安裝或修改過這一平衡車,也從來沒有擁有過它。該中國賣家擁有平衡車,制定其價格并將所有權轉給了這對夫婦。
加伯一家稱,這架平衡車在2016年6月29日自燃并引發火災,對他們的房子造成了不小的損害。由于它屬于自燃,而且還損壞了他們的房子,當事雙方均不否認該平衡車在設計上存有缺陷。
法庭文件顯示,2015年11月下旬,在媒體報道過平衡車起火事件后,亞馬遜的產品安全團隊就開始了對平衡車安全性的“深度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亞馬遜對中國制造深感擔憂,許多不同品牌的平衡車普遍存在安全隱患問題。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亞馬遜認為其平臺上售出的24.5萬個平衡車產品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消費者作為節日禮物購買的。兩天后,亞馬遜向其平衡車消費者發布警告,稱這些產品存在火災和爆炸隱患。
此后,亞馬遜還下架了所有平衡車的listing并停止銷售,直到第三方賣家出示了符合各種安全和性能標準的證明。
加伯夫婦在法庭上辯稱,亞馬遜和中國賣家是該平衡車的“共同賣家”。根據他們的共同賣家理論,加伯夫婦認為亞馬遜應該對在不合理的危險狀況下出售平衡車承擔嚴格責任,而且該公司也沒有以應有的謹慎態度對待產品的出售。
與此同時,亞馬遜辯稱,其并沒有參與設計、制造、銷售或接觸平衡車,只是提供了一個在線平臺。因此根據伊利諾伊州法律,亞馬遜不需要對第三方銷售的缺陷產品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嚴格責任還是過失責任。
加伯夫婦反駁稱,亞馬遜“設計、準備、制造、宣傳、營銷、分銷、供應和/或銷售”平衡車。
對此,Kendall在裁決中表示:“但加伯夫婦沒有具體指控亞馬遜制造、供應或分銷平衡車,也沒有提供任何事實或證據來支持這些論點,因此他們的這些理論均予以否決。這就剩下了亞馬遜是否‘出售’平衡車這一問題。”
亞馬遜主張,如果要在判決中獲勝,加伯夫婦必須就亞馬遜是否是平衡車的“賣家”展開充分有利的論證。最終法院認定,加伯夫婦未能給出這樣的論證,亞馬遜并沒有出售有缺陷的平衡車。
(編譯/雨果網 陳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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