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對于很多賣家朋友來說,是件既熟悉又陌生得話題。在經營店鋪時,物流是必不可少的一環,而報關,看似無關痛癢,實則卻跟賣家息息相關。了解一些可以少跳一些坑,用的好還能為自己省下不小一筆錢呢。
目前,我國跨境貿易里,賣家一般將物流業務交于平臺物流或貨運代理處理(統稱為:貨代),因此,一般情況下報關都是交由貨代完成的。但是,賣家必須提供準確的貨物信息和相符的實物產品。
在申報過程中,應注意不要混入雜物。查驗過程中,拒絕夾帶與實物不相符的任何產品。對于申報后,查驗過程中存在信息不符、瞞報、低報貨值、夾帶、違禁品等,海關將會對貨主及貨代(報關公司)進行罰金處罰,情節嚴重者更是有拘謹處分。我國對于一些產品存在鼓勵出口,進行出口退稅;目的國對于一些該國稀缺產品也存在一定的進口免稅政策。賣家可以自行自己的產品是否符合目的國的免稅政策及我國的退稅政策。前提,僅限于正式報關。
另外,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建立品牌統計制度的要求,加強對優惠貿易協定出口貨物管理而設定的項目,海關總署于2017年12月27日修訂了《報關單填制規范》中第三十五項的規定。在其項下,增加了 “品牌類型” 和 “出口享惠情況” 兩個必填項目。具體新增內容為:
(1) “品牌類型” (進出口必填項)
選填范圍:“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境外品牌(其他)”五個項目。
無品牌:是指進出口商品或包裝上免除任何標志或牌名的情形。
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
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貼牌生產):是指境內企業代工貼牌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貼牌生產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2) “出口享惠情況” (出口必填項)
選填范圍:“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三個項目。
可能存在的其他疑問:
(1)問:1月1日起報關單中的“品牌類型” 和 “出口享惠情況” 必須填報嗎?
答:是的。這兩個項目都為必填項目,但其中“品牌類型”項目對于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都要填報,而“出口享惠情況”僅需在出口報關單中進行填報。
(2)問:中外合資產品出口時“品牌類型” 怎么填?
答:中外合資企業通常會有一方為品牌持有人,其將品牌作為投資的一部分,這里要注意是否存在品牌轉讓的情況。比如北京奔馳汽車,奔馳品牌持有人還是德國方面,那么就應當填報“境外品牌”。
(3)問:中資企業收購了部分海外品牌旗下業務時“品牌類型” 怎么填?
答:中企近年來的走出去戰略還是很成功的,很多大企業收購了國外品牌的部分業務,這種情況下大多數時候并沒有完全收購其品牌,所以還應填報“境外品牌”。比如:聯想集團收購了IBM旗下的個人筆記本電腦業務,但是并沒有收購IBM品牌,美國IBM依舊是品牌持有人。
(4)問:服裝(或包裝盒)上有兩個品牌存在時“品牌類型” 怎么填?
答:假設羅蒙服裝公司為日立電梯生產一匹印有日立品牌的工作服,這時在一件服裝上就會同時存在“羅蒙”和“日立”兩個品牌,在填報時應當按照服裝生產企業的品牌“羅蒙”填報。至于“日立”這個品牌僅關乎到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是否在海關總署已有知識產權備案都不重要。
(5)問:本次報關單調整是否影響到申報要素“品牌”的填報?
答:申報要素中的“品牌”屬于海關價格要素之一,主要是為了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和海關估價之用,而本次填報的項目“品牌類型”則是另外一個項目,與申報要素的“品牌”無關,不要填錯了哦。
(6)問:進口報關時有沒有可能碰到“境內品牌”的情況?
答:完全有可能。據新聞報道,有不少網紅的嬰幼兒奶粉雖然是新西蘭生產并進口到中國的,看上去也是洋名字,但其都是中國企業擁有品牌然后拿到國外去進行貼牌生產的。這時要在明確品牌屬性的情況下填寫“境內自主品牌”和“境內收購品牌”。
(7)問:報關員應當如何確認“品牌類型”?
答:有些報關員可能來企業沒幾年,對于企業品牌的發展歷史了解不夠,這時要及時聯系行政部門或者相關資深領導確認品牌類型才可以。
(4)問:服裝(或包裝盒)上有兩個品牌存在時“品牌類型” 怎么填?
答:假設羅蒙服裝公司為日立電梯生產一匹印有日立品牌的工作服,這時在一件服裝上就會同時存在“羅蒙”和“日立”兩個品牌,在填報時應當按照服裝生產企業的品牌“羅蒙”填報。至于“日立”這個品牌僅關乎到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是否在海關總署已有知識產權備案都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