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11:07
雨果網獲悉,2019年1月15日,美國紐約州稅務和財政部門下達了一個重要通知——《關于在紐約州沒有實體存在的企業的銷售稅登記要求通知》。
目前紐約州已經確立了哪些州外賣家需要為州內消費者的訂單繳納銷售稅。并且與大多數已經實施電商銷售稅的州不同,紐約州幾乎沒有給賣家任何的喘氣適應空間,在頒布時即刻生效。
根據紐約州稅務和財政部發布的指導意見和稅務通知,在下述情況下,州外賣家需要繳納電商銷售稅:
如果一個企業在紐約州沒有實體存在,但是在隨后的四個銷售稅季度內,在該州交付的訂單額(有形動產)超過了30萬美元并且在該州交付訂單(有形動產)超過了100筆,那么,該公司就需要注冊為銷售稅賣家(sales tax vendor),代收并及時代繳適于州和地方的銷售稅。銷售稅季度為:3月1日至5月31日,6月1日至8月31日,9月1日至11月30日,12月1日至2月28/29日。
該指南中澄清了紐約州自1965年起就實施相應的銷售稅法。然而直到2018年6月21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南達科他州訴Wayfair案件,取消了禁止一個州對在該州沒有實體存在的企業征收銷售稅的規定后,該稅法才得以實施。同時該案也推翻了1992年“奎爾公司訴北達科他州”案中的前最高法院判例。
美國紐約州稅務和財政部表示,符合該州門檻的賣家需要注冊為New York State vendor。其官方網站上也有并給出了有關vendor的定義范圍。
(編譯/雨果網 郭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