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quid Palisade商標侵權案已經爆發一段時間了,我們今天來深挖下這個案件,亞易律師稍作查詢便了解到,其實Liquid Palisade并不像其他維權品牌那樣,已經注冊使用多年,它是在2017年才獲得注冊。
因此,我們近期就陸續收到客戶的咨詢:“那這個商標2017年才注冊成功,我的產品在它注冊之前就在賣了,是不是就不構成侵權了?”
我們準備在此統一給大家做一下知識普及。首先,我要引入一個概念:
商標在先使用權
美國版
Unlike many countries, the United States confers trademark rights by use of the mark.
與世界上很多國家(比如中國)不同的是,美國商標基于使用就可獲得商標專用權。而中國是基于申請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
Under common law, trademark rights within a certain territory are based on priority of use of a mark within that territory. Sometimes a federal registrant is not the first user of a mark in a territory, and that an unregistered prior user may have superior rights, at least in that territory. a “prior user” is a party who began use somewhere or applied for the mark prior to the registrant’s application date.
美國商標在某個特定區域在先使用,便可在某個區域(比如某個州)獲得普通法(common law)的保護。 很多時候,一個聯邦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并不是某個區域最先使用該商標的人,那么就會存在在先使用權了。美國在先使用是指早于聯邦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就已經在某個區域開始使用了。如果擁有商標在先使用權,便可繼續在原區域使用,不對聯邦注冊商標構成侵權。
中國版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中美因商標保護制度不同,在實踐中,在先使用制度的執行也會有所區別。但都是規定在注冊商標申請日期之前,有在先使用便可擁有商標在先使用權。
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下Liquid Palisade商標侵權案:
該案權利人Kiesque, Incorporated擁有美國聯邦注冊商標LIQUID PALISADE(注冊號為:5314847 )。在此截圖附上該商標的信息:
該聯邦注冊商標申請日期為Sep. 01, 2016,注冊日期為Oct. 24, 2017,聲稱的使用日期為Oct. 15, 2010。
該案中,若有人在該商標申請日期Sep. 01, 2016之前,在美國的某個地區使用,而注冊人剛好并未在該地區使用或者更晚使用,那么就在該區域擁有在先使用權,獲得普通法的保護。之后繼續使用,也不對LIQUID PALISADE注冊商標構成侵權。
我們在接受該案委托時,讓客戶提供其侵權產品銷售量。其中一位客戶是這樣提供信息的:
客戶特意區分了該商標注冊日期(Oct. 24, 2017)之前的銷售額和注冊日期之后的銷售額。對此,我們還是倍感欣慰的,因為我們的賣家朋友在吃了知識產權虧的同時,已經懂得利用知識產權來反抗了。我猜這位賣家是認為未注冊的商標還不能獲得保護,因此他在該商標注冊日期(Oct. 24, 2017)之前的銷售額就不應該計入侵權銷售額里面。
糾正
在申請制國家(比如中國),確實是商標注冊下來后才獲得商標保護,但是美國不同,只要使用就可獲得保護。此案中,對方聲稱其在Oct. 15, 2010就已經開始使用。那么對方從2010年開始就能在其使用的區域獲得商標專用權了。只是那時候的商標權僅限于其使用的區域,還不是在美國所有國土范圍內獲得保護。
不過,大家也別灰心。事實上, 如果有客戶的使用是在對方申請日期Sep. 01, 2016之前, 那有可能在某個區域存在一定的在先使用權益。如果不幸被訴,并且凍結資金較大的話,就可以考慮以此作為事由進行不侵權抗辯了……(當然,前提是銷售區域不一樣)
其實,知識產權的學問是相當深的,尤其是跨境電商還涉及到各個國家之間的法律差異,也歡迎各位讀者就你們遇到的案件咨詢我們的律師。點擊這里了解專業侵權案件應訴處理流程(來源:亞易知識產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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