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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美國Sales Tax新政對跨境電商的影響

跨境電商,特別是跨境企業的老板和主要負責人,應該開始形成對美國銷售稅的基本認知

深度解讀美國Sales Tax新政對跨境電商的影響

導讀:

● 改變美國電商和跨境電商歷史進程的判決

● 美國電商銷售稅的前世今生

● 美國高院三個判例背后的思考

● 代收代繳銷售稅對于跨境電商的影響:

政策層面解讀

技術層面解讀

平臺層面解讀

注意:本文篇幅較長,想直接了解結論的跨境電商朋友,請直接下拉到第四段進行閱讀:“代收代繳銷售稅對于跨境電商的影響”

改變歷史進程的判例

"Today we put Bellas Hess and Quill to rest and rightly end the paradox of condemning interstate discrimination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while promoting it ourselves. "

"今天,我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

? Bellas Hess v. Illinois (1967,Bellas Hess公司起訴伊利諾斯州判例)

?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1992,Quill公司起訴北達科他州判例)

這兩個幾十年前關于銷售稅的判例推翻,也終結了長久以來自相矛盾的一個事情:一方面,我們譴責對于跨州經濟活動的歧視,而另外一方面,我們自己卻又親手在制造和助推這種歧視。"

上述這段話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Neil Gorsuch,在 South Dakota v. Wayfair, Inc.(2018,南達克他州起訴家俱電商Wayfair公司 )這個改變美國電子商務,乃至整個跨境出口電商歷史進程的案件判決書里的一段闡述。在這個意義重大的判決里,Gorsuch與其他4位大法官投了贊成票,以5:4的微弱優勢在2018.06.21這一天,正式結束了美國電商和跨境電商在一個州沒有物理存在的情況下,就不需要代收代繳Sales Tax(銷售稅)的美好歲月!

每年有多達上萬的案件呈遞到美國最高法院,但是其中只有不到150件會由9位大法官親自審理。而在美國這個判例法系的國家里,高院推翻它早前判例的本身就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可見South

Dakota v. Wayfair, Inc.(2018)這個案子對于美國電子商務未來的發展會產生多么重大的影響!

對于我們跨境電商來說,從此以后,無論賣家們在美國雇沒雇人,有沒有租用倉庫,有沒有存放商品,只要你銷售到美國各州的商品達到一定的金額和交易次數,根據美國高院對于憲法里Due

Process Clause-正當程序條款的解讀,賣家們就與這些州產生了Minimum Connection-最小關聯關系,就都得替各州政府代收代繳銷售稅。這個最小關聯關系用一個詞代替,就是電商們熟知的Nexus。

以South Dakota州現行法律為例,只要賣家往該州銷售的金額達$100,000或200個交易/訂單,就與SD州產生了最小關聯關系,就得替SD州向該州消費者征收銷售稅。請注意是“或”,$100,000或200個交易,滿足其一即構成最小關聯關系,這對于很多跨境電商來說,幾乎是幾天就能達標的事。

電商銷售稅的前世今生

美國憲法里的Commerce Clause(商業條款)規定,美國國會享有制定,主導和規范(regulate)美國與外國,美國州與州之間,以及各州與印第安部落之間經貿活動的全部權力。很顯然,各州州政府和立法機構,考慮得更多的自然是本州的利益,會有很大的局限性;涉及到國家之間的,州與州之間的經貿活動,由代表全體美國人民的國會來管理規范,是再合適不過。比如成立于1934年,管理全美證券業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及2008年金融危機后通過的Dodd-Frank Act 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都是國會行使這個權利的結果。

電子商務天生就是無邊界的、跨州、跨國、跨空域和時域的商業活動,對于它的管束和規范,國會顯然擁有所謂的final say,即最終處置權。我們先來看兩個跟跨境電商密切相關的美國稅種:銷售稅和企業所得稅。

深度解讀美國Sales Tax新政對跨境電商的影響

(請注意紅字部分的區別)

從上表可知,銷售稅這種稅種,只有各州和各地市政府在收取,聯邦政府是不收這個稅的。銷售稅平均占到各州總稅收的24%,是非常重要的財政來源。

所以我們看到:

? 征收銷售稅是州一層級的事務,由各州進行管理和規范是順利成章的。美國國會在銷售稅上,也刻意沒有太多的介入,而是讓各個州一級的立法機構自行處理,國家層面關于銷售稅的立法因此非常不足。

? 當然,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美國參眾兩院議員也曾多次推動一些銷售稅立法,但最終都未能通過。究其原因,其實是背后各利益集團之間的激烈博弈。一方是多年以來老老實實履行代收代繳責任,并支持立法要求所有電商也代征代繳消費稅的傳統實體商家陣營:Walmart,Target等;反對的另一方自然是占盡便宜的電商企業:Amazon,eBay,Newegg,Wayfair等。這場博弈是何等的激烈,可想而知。

? 美國電商一度不用向買家收取銷售稅,電商在商品售價上的優勢,導致各州實體商家的生意不斷被電商吞噬,而且它們替各州征繳上來的銷售稅也越來越少;電商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大,但對于沒有物理存在的州來說,電商都不征不繳銷售稅。這一進一出,各州加起來每年的稅收損失,據報道說接近80-330億美金。

以上這幾點,就構成了South Dakota v. Wayfair, Inc.(2018)這個案子的歷史背景:憲法賦予了國會對跨州經貿活動的管轄權,而國會偏偏在跨州經貿活動導致的銷售稅問題上有立法空白,動作遲緩;捉襟見肘的各州政府,則是急不可耐的要"越權”對跨州的電子商貿征收銷售稅。這就導致了大量“官、商”之間的矛盾:州官告電商沒有履行征繳銷售稅義務,電商告州官違憲,直至鬧到最高法院。

高院在處理銷售稅案件時,一般遵循兩個原則:Due Process Clause(正當程序條款)和Dormant Commerce Clause(商業保留條款)。Due Process Clause上文有提到過,即電商在某一州的商業活動構成最小關聯關系后,該州才可以要求該電商代收代繳銷售稅。

而Dormant Commerce Clause(商業保留條款),則是美國最高法院從Commerce Clause(商業條款)引申出來的一個司法原則。該原則強調說,凡是國會沒有立法規范的跨州經貿領域,各州政府可以進行立法規范,但是各州

1、不能夠直接歧視州外競爭者;2、不能夠對州際貿易造成不合理的負擔(unduly burdensome),不能妨礙商業活動在州際間的自由流動。

小結一下,高院對于某一州是否可以要求外州電商,向該州消費者征收銷售稅的看法分為三個原則:

? Due Process:電商需與該州構成最小關聯關系

? Dormant Commerce:該州不得歧視外州電商

? Dormant Commerce:該州不得對外州電商造成不合理的(合規)負擔

這里插一個小花絮,在South Dakota v. Wayfair, Inc.(2018) 40頁的判決書里,最高法院為了說明“國會立法出現空白時,各州可以擁有有限的權利對跨州經貿進行管制”這件事,大法官們在判決書里甚至追溯到了189年前一樁跨州小溪的判例上(1829年),實在令人嘆為觀止!

美國電商發展史上重要的三個判例

根據上述小結里的三條原則,我們再來回顧一下1967,1992, 2018的這三個判例:

1) 1967,National Bellas Hess告Illinois州違憲:

● Due Process Clause:當時那屆高院認為,Bellas Hess通過郵寄產品介紹圖冊,招攬客人電話下單(當時都還沒有互聯網),并通過物流寄送產品給客人的行為,并不構成最小關聯。高院在解釋怎么才算構成最小關聯關系-Nexus時,人為的丟出了Physical Prescence這么一個的概念,從此,那個為美國電商早期蓬勃發展保駕護航的偉大概念,“物理存在”原則,就這么誕生了!按照這個原則,外州公司只有在某一州有物理存在時,比如有倉庫,有辦公室,有雇員等時,才需要向該州消費者征收銷售稅。那屆高院很顯然犯了一個錯誤,把Nexus這個詞跟物理存在畫了一個等號。Nexus本來意思是a means of connection; tie; link,是個抽象的概念。構成Nexus的方式有很多種,物理存在只不過是其中一種罷了。

(在電子商務興起之前,通過給消費者寄送產品介紹圖冊進行商品銷售是個很紅火的行業;上圖是1943年National Bellas Hess的服裝產品介紹圖冊)

● Dormant Commerce Clause:很顯然,在那個連電腦都不是那么普及的年代,讓外州公司征收銷售稅,是個沉重負擔,超出了合理的范疇。

判決:那屆高院裁定Bellas Hess既不滿足Nexus,與illinois州形不成最小關聯關系,征稅的合規化負擔也過于沉重,Illinois州敗訴!

2) 1992,Quill告North Dakota州違憲:

● Due Process Clause:25年之后,高院大法官們終于承認,Nexus = 物理存在,是錯誤的。構成關聯關系-Nexus的情況,遠不止物理存在這一種。比如Quill這個軟件的公司,它當時賣了那么多的軟件去North Dakota,從ND州賺了那么多錢,怎么可以說Quill和ND就沒有關聯關系呢?

(Quill公司如今還健在,雖然它在1998年被Staples收購了。受Quill判例恩惠多年的跨境電商是不是該去quill.com下一單,聊表敬意呢?)

● Dormant Commerce Clause:92年是美國互聯網的嬰幼兒時代,高院認為這個時候要求外州的互聯網企業征收銷售稅,合規成本太高。美國有12000多個銷售稅稅務機構,在92年當時的那種電腦科技的狀況下,電商如果要跟那么多個稅務機構打交道,所要承擔的銷售稅合規成本是無法想象的。這種不合理的負擔會阻礙互聯網經濟的發展。

而且當時ND州還準備在官司勝利之后,向Quill追溯過去3年的銷售稅。如果真的可以追溯3年,這個事情就非常嚴重了,因為Quill過去3年一直沒有征收銷售稅,一旦被追溯,它不可能再回去找客人們索要稅款,只能自掏腰包把這部分稅補上同時面臨各種罰款和利息,這基本就是關門破產的節奏了。更嚴重的后果是,各州拿著高院的判決,可以追溯所有適用的互聯網公司。當時的歷史如果是沿著這條路線演變的話,美國的互聯網經濟有可能就被扼殺在搖籃里了。

● 判決:高院在1992年的判決書里確認了“物理存在只是構成Nexus的其中一種情況”,并根據“不能給跨州經貿增加過重負擔”的Dormant Commerce Clause原則,判Quill勝訴。接下來的歷史演變進程,也深刻的反應了Quill 1992 這個判例對美國電子商務的塑造。

最高法院的工作是釋法,定義Nexus的事情是國會和立法機構的事情。高院光說“除了物理存在之外,還有其他情況也能構成Nexus”,但是沒有說明這些“其他情況”都是什么。這就使得在后來的一段時間里,電商們和整個法律實踐上,基本都還是簡單粗暴的認為,能構成Nexus的,只有物理存在,即雇員,倉庫,辦公室,庫存等等。

貝佐斯正是在這個概念還處于灰色區域時,創辦了Amazon。凡是沒有物理存在的州,Amazon都不收銷售稅,并由此借助商品價格的優勢迅速崛起。各州政府一看國會遲遲沒有出面規范,則紛紛開動腦筋,試圖給其他構成Nexus的情況進行定義。電商一方是希望Nexus的定義越模糊越好,美國州政府一方則是希望越清晰越好。

Ohio州第一個想出了辦法,它于2005年推出了Economic Nexus的概念,即外州電商雖然在Ohio州內沒有物理存在,但是只要它銷售往Ohio的商品總價值超過50萬美金,也構成了Nexus,也需要代收代繳銷售稅。

但是當Economic Nexus被提出之際,時間離Quill的判例已經過去了13年,離Amazon上市也都已經過去了8年(Amazon1997年上市)。這給Amazon和其他美國的電商一段寶貴的發展紅利期。Economic Nexus這個概念隨后被各州廣泛采納,也促使Amazon從2010年前后,開始主動配合各個州,逐步在自己沒有物理存在的州也征繳銷售稅。而這也是我們下一小節要談到的,Wayfair 2018年案件的誘因。

3) 2018,South Dakota州告家俱電商Wayfair沒有履行銷售稅征收責任:

● Due Process Clause: 發展到2018年,Economic Nexus已經是廣泛被接受的事實,電商跟各州消費者高頻的在線交易,從數量到規模都已經證明了,即便沒有物理存在,電商跟各州之間都形成了難以否認的關聯關系。唯一剩下的問題只是法律規定上,這條線畫在哪里而已:是該州訂單達到100個算Nexus呢,還是達到200個算Nexus;是訂單總額達到5萬美金算Nexus呢,還是10萬美金算。

●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合規化會給電商增加不合理負擔”的論點,也站不住腳了。隨著電腦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各種報稅軟件層出不群;各州財政部也非常努力的去簡化銷售稅的申報流程,電商銷售稅的合規成本有明顯的降低。有23個州還組成了Streamlined Sales Tax聯盟,以規范,統一和簡化各州的銷售稅。上述Economic Nexus里規定的觸發線,100,000 或 200個交易,客觀上也豁免了部分小賣家和非專業賣家的征稅負擔。

反倒是在Bellas Hess (1967) 和 Quill (1992)里不曾涉及的歧視問題,在Wayfair(2018)里出現了。高院的Dormant Commerce Clause原則初衷是為了保護跨州商業和電商不被歧視,原則里所強調的“不能造成不合理合規負擔”這一原則,核心思想也是為了避免跨州商業和電商受歧視。而在Wayfair(2018)里,電商非但沒有被歧視反而是最大的得益者;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恰恰是那些實體商家。Wayfair往SD州賣了成千上萬的商品不用交銷售稅,而只有一個雇員的SD州小公司,在負擔代收代繳責任的同時,還要忍受商品售價跟電商相比處于的劣勢地位。這種翻轉過來的歧視,描述的正是在本文開篇處,高院大法官Gorsuch的那段話:一方面,我們譴責對于跨州經濟活動的歧視,而另外一方面,我們自己卻又親手在制造和助推這種歧視。

● 判決:在Economic Nexus和合規化成本下降的大背景下,高院終于在2018.06.21這天,借著審理South Dakota v. Wayfair Inc.(2018)這個案子,將Bellas Hess (1967) 和 Quill (1992) 這兩個呵護電商多年的判例一并給推翻了。進入青壯年之際的美國電子商務收到了一份成人禮:銷售稅。

需要多提一句的是,South Dakota州非常聰明和謹慎,它吸取了North Dakota州在1992年判例中的教訓,在狀紙里沒有試圖追溯Wayfair過去3年銷售稅,不然又會給高院制造一個大難題。

代收代繳對于跨境電商的影響

政策層面解讀

1. 不追溯!不追溯!

略過前文直接跳到本章節的跨境電商小伙伴們,可以首先記住Wayfair Inc.(2018)判例里最重要的一個詞,也是最普大喜奔的一個結論:No Retroactive!不追溯!各州基本都會不追溯跨境電商們過去3年5年沒繳的銷售稅!

為啥說這個結論重要?因為各州由于電商不繳銷售稅,一年的財政收入損失總和如果按150億美金或1000億rmb計算的話,3年加起來高達3000億rmb。這個天文數字要是追繳起來,再加上罰款和利息,任何一個跨境電商(也包括美國本土電商)估計都吃不了兜著走。如果真的發生了,可能“血流成河”都不一定能形容它的慘烈。

需要注意的是,高院并沒有明文禁止各州追溯銷售稅,但是高院的態度對不追溯是贊賞的。而且如果追溯發生,還有可能會造成極為復雜的Double tax burden-雙重交稅問題:州政府不光要追電商要銷售稅,還要向本州消費者追繳使用稅Use tax。使用稅的規定是,在電商沒代收代繳銷售稅時,消費者應該向州政府主動申報同等比率的使用稅。顯而易見,政府追著每個州內居民收取使用稅的難度,要比銷售稅大幾個量級。即便官司打到高院,各州追溯銷售稅的勝率也是微乎其微。

沒有什么比“不用把賺到手的錢,再從口袋里掏出來還回去”,更讓人高興的事情了吧!

2. 確定和不確定

文章讀到這,跨境電商們小伙伴們已經大致了解到,從2018.06.21開始,代收代繳銷售稅是躲不掉了,這是比較確定的事情:

● 各州的Sales Tax Certificate-銷售稅許可證,跨境電商們需要去注冊。不注冊沒有許可證就代收代繳,會被罰款。注:銷售許可證各州有不同的叫法:Resale Certificate/License, Sales tax Permit等等。

● 跨境電商們代收上來的銷售稅,如果不上繳,則會變成嚴重的“Tax Fraud”-稅務欺詐,要負擔刑事案件。

● 不按時上繳,也會被罰款。按時上繳或者提前上繳,很多州倒是會給折扣獎勵,從0.25%-3%不等。比如某電商從消費者那里收取了100美金的銷售稅,本來是全部要上交給州政府的,但是因為按時或提前上繳,其中的0.25-3美金就可以放到自己口袋里變成額外的利潤。

不確定的地方就在于,各州都馬上開始積極的研究此次Wayfair Inc.(2018)的判決,并盤點本州已有的銷售稅相關法律。接下來的2個月是最混亂時間,各州應該會陸續出臺各種法案,綱要,指導意見等:

● 各州的Economic Nexus-關聯關系,或者叫起征線會怎么畫?是200個交易還是300個交易?

● 考慮到是新政策,各州會給(跨境)電商多少時間的過渡期?如果跨境電商過了過渡期還沒有繳銷售稅,就會真的被追溯了。考慮到絕大部分跨境電商連聯邦稅號EIN都還沒有,時間上實際是非常緊迫的。

● 國會會不會出臺全國性的銷售稅法案,統一和簡化40幾個州的銷售稅申報?即便一個月申報一次,40多個州x12月,也是很大的負擔。

技術層面解讀

1. 銷售稅對跨境電商產品售價的影響

銷售稅是消費者(買家)掏,跨境電商只是在交易發生時代收代繳,既不增加賣家的成本,也不影響賣家的利潤。唯一增加的,是賣家的合規成本:注冊,咨詢稅務專業人士,申報,購買軟件,全都是額外的開支。

電商listing的售價也無需調整。只是消費者在結賬時,會多出一項銷售稅。當然了,跨境電商的listing原來沒稅的這個優勢,也跟著沒有了。

深度解讀美國Sales Tax新政對跨境電商的影響

(上圖中,Forrest購買一個$31.49的商品,被賣家收取了5.43%的銷售稅)

2. 代收代繳的流程

Forrest先簡單列一下跨境電商代收代繳銷售稅的流程:

● 根據各州Nexus規定或起征線,確定自己在哪些州需要代收代繳銷售稅。稍微有點規模的跨境電商,很容易就會超過所有40多個州的起征線。

● 通過美國國家稅務局IRS,注冊雇主識別號/企業稅號-EIN。

● 通過各州的財政部,注冊銷售稅許可-Sales Tax Certificate (需要用到EIN)。40多個州需要挨個申請。

● 在賣家賬后后臺和獨立站后臺,設置好40多個州的銷售稅稅率。

● 銷售發生,跨境電商將消費者支付的銷售稅連同商品售價一并收到自己的賣家賬號或者銀行賬戶。

● 按州計算所收取的稅金總額,并按照各州規定的申報頻率,按月,季度或年進行申報(金額越大,頻率越高)。并通過銀行本票,在線轉賬等方式將稅金上繳各州財政部。

以上流程里,有很多的細節。比如以一個深圳公司為主體去美國國稅局注冊EIN,需要填SS-4表,而這個表估計只有極少數的中國賣家嘗試過。

深度解讀美國Sales Tax新政對跨境電商的影響

40多個州,每個州財政部申請銷售稅許可證的網頁都風格各異不盡相同,而且有些州的申請頁面對于美國境外公司來說非常不友好,還得要通過郵寄的方式寄送申請表。所以不請專業人士幫忙的話,40多個州銷售許可證一圈申請下來,估計要脫一層皮。

Amazon賣家賬號里銷售稅的設置比較友好,那么ebayWalmartWish等平臺呢?做獨立站的呢?各州的銷售稅該怎么設置?很多專業和繁瑣的問題,跨境電商都會陸續碰到并將會為此頭疼。

甚至是將稅金轉賬給州財政部這個看似小得不能再小的事情,對于無法開設美國銀行business account的中國跨境電商來說,都是個大課題。美國好多銀行給境外公司開立business account的流程根本走不通或者干脆就沒有;即便有,企業主本人還得親自到美國一趟。說到這里提一句,Payoneer,Pingpong, Worldfirst這些專業收款機構的新生意來了:稅金代支付業務。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美國銀行賬號替賣家代付銷售稅稅金,并收取服務費。國際銀行本票和匯票可能也是一個途徑,Forrest感覺成本和復雜度也不會小。

哪里有困難,哪里就有商機!如果接下來幾個月美國銷售稅服務商如雨后春筍般的涌現,Forrest一點也不奇怪。

3. Corperate Income Tax企業所得稅

我們先來梳理一個稅務邏輯:

跨境電商要想銷售稅合規 —> 就需要注冊各州的銷售稅許可證 —> 要注冊銷售稅許可證,就需要先注冊EIN —> 注冊了EIN后,就相當于在美國國稅稅局備了案 —> 備了案的跨境電商,就從暗處走到了明處,也得要向聯邦、州和地方申報Corperate Income Tax-企業所得稅 —> 申報美國聯邦的公司所得稅,又涉及中美兩國的Tax Treaty-稅收協定。環環相扣!

這里頭其實還有另外一條隱藏邏輯,那就是跨境電商申報了銷售稅 —>意味著該電商在該州非常頻繁的商業活動—>州政府緊接著就會嘀咕,銷售稅都繳了那么多,一定賺到了錢;賺到錢,怎么沒有看到申報企業所得稅?

深度解讀美國Sales Tax新政對跨境電商的影響

(再來回顧一下這兩種稅的異同)

● 聯邦層面:根據1984中美簽訂的稅收協定:《UNITED STATES-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OME TAX CONVENTION》,只要跨境電商在美國沒有Permernant Establishment-永久存在:沒有開分公司,沒有設立辦事處和工廠等,中國賣家就只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6.21之前,跨境電商都沒有EIN,屬于美國國稅局IRS數據庫里都不存在的企業,所以基本上啥也不用做。事實上,中國幾十萬跨境電商小伙伴過去這么多年就是這么輕輕松松過來的:在美國賺到了錢,卻啥也不用申報。

6.21之后,跨境電商有了EIN有了備案,IRS是知道你的存在的。更何況按照美國法律,Amazon, Walmart等這些平臺,他們每年必須得把每個有EIN的賣家賬號的銷售收入數據,一式兩份分別通知到賣家和IRS。所以中國跨境電商有了EIN之后,IRS對于你賺了幾分幾厘,了如指掌。這時候根據稅收協定,雖然中國跨境電商不用在美國繳納聯邦所得稅,但是賣家們還是得填表,并按照流程以正式的方式,引經據典通知IRS你不欠它稅錢,這個“不欠錢”的事情,需要賣家們自己親力親為的去舉證和說明問題。以上這些,讓賣家們又多了一部分合規成本:填表的時間,請專業人士的費用等等。

● 州層面:注意到中美之間的稅收協定,只是對聯邦所得稅有約束力,對美國各州沒有約束力。在州一級所得稅這個層面上,中國跨境電商就沒有了保護傘。州的所得稅對于我們跨境電商來說也是個很頭疼的事情,因為各州的規矩大相徑庭。根據美國跨州所得稅法案 Interstate Income Act PL86-272,所得稅也有Nexus的說法。所得稅和銷售稅的Nexus有相似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簡單的說,在那些沒有庫存、沒有用海外倉的州,中國跨境電商不構成所得稅Nexus,也基本不用申報州所得稅。當然如果考慮了FBA庫存,事情就變得非常復雜了。

平臺層面解讀

對于所有美國第三方銷售平臺來說,它們遵循的一個大原則就是合規。這個合規還包含了配合各政府部門和執法機構來強制賣家合規。這跟歐洲過去一兩年沸沸揚揚的VAT合規極其相似,只要賣家不合規,只要稅務部門和執法機構找上門,平臺就會凍結貨款,甚至關停賣家賬號,以強制跨境電商去合規。

1. Amazon平臺

Amazon在2018.06.21之前,已經在WA和PA這兩個州,幫所有的賣家履行了代收代繳的責任。接下來有很大的概率,Amazon會推廣到所有的州,幫助全平臺的所有賣家,在所有州履行代收代繳的責任。換句話說,做Amazon的跨境電商可能就不需要擔心:后臺設置,收取,計算,申報,匯款等等,這些銷售稅合規的繁瑣事情了,Amazon全幫你給做了!這可是天大的好事情!

可能有朋友會問,我還沒有這些州的銷售稅許可證,雖然都是Amazon代辦,但是我的Amazon賬號收了銷售稅,豈不違反了沒有許可證不得收取銷售稅的規定?Forrest自己推測這后面的原因是因為Amazon被認定為是Market Facilitator,一種特殊的“賣家”,賣家的賣家。它平臺上面的賣家如果有違規違法,Amazon也會有一些連帶的責任,所以Amazon干脆以自己名義(甚至自己的EIN?)替大家都代辦了。

2.其他平臺:eBay,Walmart,Wish等

其他平臺會不會效仿Amazon,也替所有賣家履行代收代繳的義務,現在看起來還不明朗。Forrest個人判斷,這些平臺可能還是會把銷售稅合規問題留給賣家們自己解決。平臺最多給賣家們推薦一些銷售稅的咨詢服務機構和服務軟件等。

如果國會能立法要求所有Market facilitator都代辦,那就再好不過了,但是目前看不到這樣的跡象。

3. 獨立站

獨立站在此次的銷售稅變革中,看起來處于一個非常好的位置,首先獨立站沒有類似被Amazon關賬號這類的擔憂,畢竟網站是自己的,未來獲得戰略緩沖區也會相對長一些。其次所有平臺賣家都收銷售稅后,不收稅或者晚點再開始收銷售稅的獨立站,顯然會更受美國消費者的青睞。Forrest能想象得到的最壞結果,可能就是美國稅務執法部們申請查封不合規的獨立站域名,但是在中國注冊的域名,美國能有辦法查封么?這要等專業人士來分析了。

當然對于已經聲名在外,規模龐大的大型獨立站比如環球的www.gearbest.com來說,美國銷售稅合規肯定是不能輕視的問題。

總結和應對策略

Forrest說幾點個人的判斷和應對策略,僅供參考:

1. 銷售稅不合規是件風險很大,后果很嚴重的事情。凍結貨款,關賬號,拉黑名單甚至是刑事責任都是可能的結果。只要是做美國市場的跨境電商朋友,都應該在接下來的半年時間里,緊密觀察和了解美國銷售稅合規的最新進展,并相應調整自己的策略。

2. 做美亞Amazon.com的朋友,接下來1-2個月里頭,先按兵不動可能是最好的策略。先看看各州銷售稅的動向,以及Amazon是否會推廣到所有州代收代繳,然后再做判斷。

3. 跨境電商,特別是跨境企業的老板和主要負責人,應該開始形成對美國銷售稅的基本認知;應該開始了解中國企業如何在美國注冊EIN和銷售稅許可證,開始物色和聯系一些靠譜的美國稅務咨詢服務機構。eBay, Walmart等這些平臺未來的合規化,可能會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4. 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這塊,跨境電商基本不用太擔心。各州和地方的所得稅,在認定境外企業的Nexus上面,各州稅務機構面臨的挑戰很大,Forrest估計它們一時半會還顧及不到這塊,立法層面也需要時間,所以中小跨境電商也可以先按兵不動,繼續觀察。對于大型跨境電商來說,進行風險評估則是必要而且比較穩妥的一步棋。

結束語

幾曾何時,海外市場合規化能力也已經成為了跨境電商的核心競爭力之一。有幾家與Forrest熟識的大電商,在合規化的應對速度和策略上,都絲毫不輸國際大型電商。比如歐盟剛通過GDPR法案,這些大電商就馬上開始梳理和盤點自己的獨立站在GDPR合規上的漏洞,并著手推進各項工作了。而在2018.06.09剛結束的美國最大電商展IRCE上,Forrest看到的GDPR服務咨詢機構也不過只有可憐的一家而已。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跨境電商的軟實力也在空前的強大起來!(來源:Forrest觀跨境)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網立場!

(來源:Forrest觀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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