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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新規6月1日起正式實施,跨境電商賣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新規的生效會對跨境電商行業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海關總署新規6月1日起正式實施,跨境電商賣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雨果網獲悉,此前海關總署發布了第56號關于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包括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時限、數據項、填制規范的規定,向海關申報傳輸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數據等,公告將于6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規的生效會對跨境電商行業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小編將主要內容盤點如下:

一、相關物流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以及該公告關于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數據申報傳輸時限、數據項、填制規范的規定,向海關申報傳輸進出境運輸工具和艙單電子數據。

若企業艙單業未按新規進行申報,其貨物將會被扣留并引發大量額外費用。

二、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服務企業、地面代理企業的相關信息在海關備案后發生變動的,應當在發生變動后10個工作日內,憑《備案變更表》(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79號附件7)及相關資料,向海關辦理相關備案信息變更手續。

企業可以通過自己熟悉的電子渠道在提交“船運指示”時提交這些新增信息。且“My.Safmarine.com”網站正在做相應的調整以符合新艙單規定的要求,調整后客戶可以直接在網站上提交信息;使用 INTTRA 和EDI 的客戶需將增加的數據項填寫在 COMMENT 框內發送。

三、新艙單調整的數據項包括:

1. 發貨人代碼 (為必填項)

2. 發貨人的電話號碼(為必填項)

3. 發貨人的AEO 企業編碼(為選填項)

4. 收貨人名稱(為必填項,請填寫實際收貨人名稱;如果收貨人為憑指令確定收貨人即TO ORDER,這里必須填寫“TO ORDER”)

5. 收貨人代碼(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6. 收貨人的電話號碼(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7. 收貨人的具體聯絡人姓名(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8. 收貨人的具體聯絡人電話(僅在有實際收貨人時填寫;當收貨人為TO ORDER,這里無需填寫信息。)

9. 收貨人的 AEO 企業編碼(選填項,有實際收貨人時可填寫)

10. 通知方的代碼 ( 當收貨人為 TO ORDER,此項為必填)

11. 通知方的電話號碼 ( 當收貨人為 TO ORDER,此項為必填)

值得提醒的是,新艙單調整的流程不會導致客戶的商業敏感信息被公開。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并不會顯示這些新增至艙單的敏感數據項 (收貨人名稱除外);艙單發送至海關后,海關工作人員依法須保護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運指示”將不予接收,同時客戶會收到郵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運指示”。

四、開啟水空艙單管理系統傳輸時限開關,檢驗艙單電子數據傳輸入庫時間與裝船時間(水運)、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空運)的時間差,是否在海關規定的時限范圍內。根據172號令顯示:

原始艙單:集裝箱船應于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應于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主要數據。應在進境貨物、物品運抵目的港以前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其他數據。

預配艙單:應在報關前向海關傳輸主要數據。在海關接受主要數據傳輸后,集裝箱船舶應在裝船的24小時以前,非集裝箱船舶應在在開始裝載貨物、物品的2小時以前向海關傳輸預配艙單其他數據。

而艙單系統會自動將“報文接受時間”與原始、預配艙單報文里的“貨物裝載運輸工具時間”、“運輸工具抵達關境內第一個目的港的日期和時間”等字段進行邏輯比對,判斷時間差是否符合時限規定。

若超過規定時間,系統可以接受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但數據報文必須要由海關關員進行人工審核后方可以入庫;申請變更原始、預配艙單數據的,變更報文要轉海關人工審核。并且除了172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四種免責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必須要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后才可以進行變更。

(文/雨果網 吳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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