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平衡美國232措施給中國造成的損失,維護中國國家和產業利益,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稅委會[2018]13號文),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中止關稅減讓義務,自4月2日起,對7類共128項商品加征關稅,其中,水果及制品等120項進口商品加征關稅15%,豬肉及制品等8項商品加征關稅25%,4月3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擬加征關稅的中國商品清單,建議對來自中國的1300種商品加征25%的關稅,主要涉及信息和通信技術、航天航空、機器人、醫藥、機械等行業的產品,年進口值約500億美元,中美貿易戰全面拉開序幕。在這場硝煙味濃重的貿易戰中,中美雙方祭出的都是“加稅”的重磅措施,而其實施的關鍵則是原產地問題,即上述稅委會文件中強調的“原產于美國”的特定商品,同樣的,美國232措施針對的同樣是“原產于中國”的商品。那么,如何認定有關貨物是否原產于美國或者中國,就成為關鍵問題。
原產地(Origin),原意是指來源地、由來的地方。而國際貿易中的原產地,被形象地稱為商品的“經濟國籍”,那是因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會根據本國的利益考慮,按照進口產品的不同來源,分別給予不同的待遇。比如,適用優惠稅率,或者是根據反傾銷、反補貼和其他貿易保護的需要而加征報復性關稅,就像是此次中美貿易戰中的加征15%-25%的關稅。為了實施這些關稅差別待遇、數量限制或者與貿易有關的其他措施,海關必須根據原產地規則的標準來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國,給以相應的海關待遇。因此,原產地認定成為一國采取的關稅待遇、貿易措施等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依據和前提。
原產地規則是國際貿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最主要的內容是原產地標準,即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認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歸屬。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際上沒有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各國分別制定本國的原產地認定標準,但是,仍然有一些國際通行的規則。舉例1,在A國領土上開采的礦產品出口,該礦產品的取得完全源于A國,這就是原產地的“完全獲得”規則,很容易判定。舉例2,有關產品從A地進行原材料采購,在B地進行主要工序的加工,在C地進行最后的組裝,最后在D地包裝出口,該產品的原產地是哪兒呢?這就比較難判定,通行的規則是最終使產品發生“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地區是原產地,這就是原產地認定的“實質性改變”規則。這一標準起源于美國,隨著國際分工的細化和跨國企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產品的生產制造環節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質性改變”規則成為判定原產地的基本標準。但是,“實質性改變”的具體標準是什么,各國的規定又不同,所以說沒有統一的原產地規則。
與大多數國家一樣,中、美兩國的原產地規則也分為“優惠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優惠原產地規則”是為了實施優惠關稅安排,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適用“協定稅率”的原產地規則,一般都是由簽訂自貿協定的國家協商一致后確定,與中美貿易戰中的原產地規則不同。
貿易戰中適用的是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美國尚未通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成文法(美國優惠原產地規則一般在自由貿易協定中都有成文的原產地規則,較為詳細和具體),美國海關依賴一系列的法院判決、海關條例以及海關解釋對貨物原產地進行判定,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1.產品的性質、名稱和用途是否發生改變;2.產品生產過程的增值是否達到一定比例;3.產品最本質的特征是由生產過程賦予的還是由原材料賦予的。但是,最終認定產品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仍然依賴于個案的判定,缺乏穩定性和透明度。
中國屬于成文法國家,中國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設定,也是海關判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主要依據,主要標準包括:
1. 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2. 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具體來說,列入《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的貨物,按清單中列明的具體標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未列入《清單》貨物的實質性改變,應當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30%。
“制造、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在中美貿易戰中,海關將按照上述“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對有關進口貨物是否原產于美國、中國做出認定。并且,在有關加稅政策停止實施之前,中、美兩國海關都會將來自對方國家的進口貨物進行重點監管和查驗,確保加稅政策得到有效實施。因此,進出口企業需要在了解中、美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做好相關應對和準備工作,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1. 對于出口到美國的產品
依據美國《關稅法》的規定,美國海關對所有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進行判定。如果產品的標記(包括有關原產地的內容)有誤,海關可以拒絕放行貨物。對于海關提出的原產地質疑,進口商可以根據美國的原產地規則和產品實際情況提出抗辯,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比如:有關產品僅在中國進行簡單包裝,產品的性質、名稱和用途未發生改變;或者是在中國進行的加工工序所產生的增值數額較小,不構成實質性改變等。
救濟渠道:進口商可在海關做出不予放行的決定之日起90日內向海關提請復議,海關應在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進口商也可以在復議過程中申請延長時限以準備證據。進口商如對海關做出的最終決定不服,可在最終決定做出后180天內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ourt 0f International Trrade)提起訴訟。對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2. 對于從美國進口的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原產地,并依法繳納稅款。企業應當根據中國的原產地規則確定貨物原產地,并在申報進口時在報關單上予以報明。海關將根據需要對貨物隨附單證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查驗,或者要求企業進一步提供相關材料,以確定貨物原產地。
在通關流程結束后,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中國海關仍然保有對進口貨物進行稽查的權力。如果經稽查認定貨物原產地申報有誤,海關將依法作出稽查補稅決定,如果認為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是存在偽報走私嫌疑的,將移交海關緝私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救濟渠道:企業對海關作出的原產地認定和征稅決定不服,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值得注意的是,海關納稅爭議實施“復議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企業對海關原產地認定等直接影響稅款征收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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