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果網獲悉,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擴大試點的公告》(2018年第19號),決定擴大“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新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工作,并于2018年3月5日起施行。
據了解,本次試點海關包括天津、呼和浩特、滿洲里、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廈門、南昌、青島、鄭州、武漢、廣州、深圳、拱北、黃埔、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烏魯木齊在內的26個城市。各試點海關統一適用全國統一版的信息化系統開展試點。
實施新監管模式試點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新監管模式的業務范圍包括: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后維修等。
在核銷周期內,企業采用自主核報方式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其中,對核銷周期超過一年的,企業應進行年度申報。各試點海關可結合各自實際,選擇有需求且符合有關要求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試點。
另外,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
1.信用類別降為失信企業的;
2.內部信息化系統不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邏輯鏈條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3.不能規范辦理海關手續,不能按要求及時提交、保留、存儲相關數據、單證和資料的;
4.主動申請不實施新監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銷新監管模式的。
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賬冊管理的,自確定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該賬冊核銷手續。
此次改革后,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模式變為以企業為單元的監管模式。改革后,更貼近企業生產需求實際,便利企業申報,減少程序性違規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