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越來越多第三方賣家入駐亞馬遜平臺。那么如果第三方賣家產品質量出問題,導致消費者受傷時,產品責任究竟誰來負,平臺還是第三方賣家?
2017年終購物季期間,賓夕法尼亞中部的聯邦地區法院,對Oberdorf與亞馬遜一案作出了重要的判定——即第三方賣家產品所造成的傷害,亞馬遜不承擔責任。
法官Matthew W. Brann的判定偏向亞馬遜。此案中,一位女性消費者聲稱因亞馬遜平臺上第三方賣家銷售的產品而受傷。
據了解,原告Oberdorf一家通過亞馬遜,從第三方賣家那里購買可伸縮狗鏈。據法院表示,狗鏈出現故障并造成Oberdorf太太眼睛受傷嚴重,給Oberdorf先生帶來家庭關系利益損失(loss of consortium)。原告在無法與第三方賣家及狗鏈制造商聯系后,向亞馬遜提起訴訟,并提出嚴格責任、疏忽、違反承諾、虛假描述和家庭關系利益損失索賠。之后亞馬遜要求即決判決,法院批準了,并在判決中支持亞馬遜對原告的所有陳詞。
法院從嚴格責任索賠開始分析。嚴格責任索賠是否成立主要取決于亞馬遜是否滿足《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402A條中的“賣家”。(注意,美國沒有統一的方案來處理產品責任問題,而有些州通過了產品責任相關法規,賓夕法尼亞州和其他州則全部或部分地通過了《第二次侵權法重述》,于是此案根據該規定來處理。)法院解釋說,由于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還沒有裁定亞馬遜平臺等提供電商銷售服務的平臺是否滿足第402A條中的“賣家”要求,法院就以Musse與Vilsmeier Auction一案為先例來指導判決。
Musse與Vilsmeier Auction拍賣公司一案中,賓夕法尼亞最高法院認為,根據第402A條款,供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產品的人要負責產品安全問題,拍賣公司(1)沒有介入待售產品的選擇;(2)沒辦法一一檢查拍賣產品的質量問題;(3)對拍賣產品的制造沒有直接影響。
因此,法院認為亞馬遜更像是一個“第三方拍賣者”,而不是“產品賣家”。法院解釋說,亞馬遜平臺更像是第三方賣家銷售產品的渠道,因為是第三方賣家選擇要出售的產品,而不是亞馬遜。法院進一步解釋說,鑒于產品數量龐大(超過一百萬種產品),亞馬遜沒辦法一一檢查產品質量,而且“亞馬遜沒有介入賣家選品,它也不能直接影響第三方賣家所售產品的制造”。法院將亞馬遜平臺與“報紙分類廣告”部分進行比較,稱它只是讓潛在的消費者與賣家聯系的一個高效、簡單聯系的方式。
法院認為,就第402A條款而言,亞馬遜并不是“賣家”。法院表示“從原告的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們事實上認為亞馬遜在幫第三方賣家發布并推廣產品,因此有責任。”最終法院決定駁回原告嚴格責任索賠。
之后法院又駁回原告對虛假描述和違反承諾的索賠,由于沒有提供亞馬遜的保證或相關承諾,疏忽索賠也被駁回了,因為《通信規范法》第230部分規定,交互式計算機服務提供商不應被“視為其他信息內容提供者的出版商或發言人”。此外,由于家庭關系利益損害索賠是其他索賠的衍生物,于是也被駁回了。
Oberdorf與亞馬遜一案的決定對規定通過電商平臺銷售的第三方賣家產品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但正如之前法院說的,各州法律各不相同。此案未來可能還會進行三審。(編譯/雨果網 方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