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0 16:53
據也門《薩巴通訊社》6月18日報道,也門內閣批準修改《招標拍賣法》(2009年52號總理令)。修改后的招投標法規定,政府各部、各局、基金組織或獨立機構應成立招投標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各部部長或各局局長擔任,各部或局指派四位專家為成員。中央或地方各招投標委員會負責標的額在2.5億美元以下(含地方配套資金)的項目、1000萬美元以下公共項目或者500萬美元以下政府采購項目,以及其他利用外國資金的招投標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其他項目由國家招投標最高委員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