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保出口信用險的外貿公司來說,在具體操作時應切實注意以下幾點:
一、申請限額時應注意:
1、合同一旦簽訂,應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限額。因為調查資信需要一段時間,包括內部周轉時間、委托國外資信機構進行調查時間,有時長達1個月之久。
2、在限額未審批之前,如果合同有變更,要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運選用空運方式或提單自寄,這樣的風險已等同O/A風險,應申請O/A方式的限額。
4、由于保險公司只承擔批復的買方信用限額條件內的出口的收匯風險,如果出口與保險公司批復的買方信用限額條件不一致,如出運日期早于限額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條件與限額支付條件不一致,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辦理出口申報應注意:
1、出口貨物在裝運時應及時填制《出口信用保險申報單》,向保險公司申報,并交納保險費。
2、根據出口信用險條款第十八條規定,不得漏報和虛報。
三、如何辦理索賠:
填寫規定格式的《索賠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1、詳細陳述案件發生的經過和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2、證明保險標的材料,包括貿易合同、提單、出口報關單(正本)、發票、裝箱單、匯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書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兌文件(該文件是我國對出口企業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對外的一件自我保護依據,也是對外追討的法律依據)。
四、證明損失原因及金額的材料,包括:
1、買方破產或喪失還款能力的證明材料。
2、由銀行或有關機構提供的不承兌或不付款的證明。
3、買賣雙方往來函電。
4、證明索賠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單(明細表、費率表)、《信用限額審批單》、出口申報表。
五、被保險人有義務如實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六、辦理索賠應注意:
1、發現買方有信譽問題,在應付日后15日內未付,應及時向保險公司上報《可能損失通知書》,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減少損失。
2、對于買方無力償還債務造成的損失,不得晚于買方被宣告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后的1個月告知保險公司。
3、對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損失,不得晚于保單規定的賠款等待期滿后2個月內提出索賠,否則保險公司視同出口商放棄權益,有權拒賠。
總之向保險公司索賠一定要作到單證齊全,否則影響出口商的經濟利益,也使國家利益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