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定
1、2013年9月23日《質檢總局關于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號),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華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需辦理注冊,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經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
二是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其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進口。
三是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罐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
四是自2014年4月1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2、2016年4月13日,財政部關稅司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第一批)》有關商品備注做說明時指出,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意見, 從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包括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依法獲得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屆時,獲得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名單,將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對外公布。
3、2016年6月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第26號令),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適用該辦法,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4、2016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號) ,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并在標簽和說明書中標注注冊號。2018年1月1日前,經批準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或已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5、2017年3月17日,商務部發表談話時指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暫按個人物品監管,新監管模式自2018年1月1日起在15個城市實施。 同時指出,“通過強化電商企業主體責任等,進一步優化完善監管措施,做好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建立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對出現較大質量安全風險的進口商品,進一步采取措施嚴格監管”。
二、2018年1月1日后,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口監管模式預判
1、一般貿易進口
預計一般貿易進口,會嚴格按照《質檢總局關于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號)和國家食藥監總局《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2016年第26號令)執行。
2、跨境電商零售進口
預計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在目前已經批準的深圳等15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城市和綜合試驗區試驗區城市,會按照個人物品監管。具體實施時,或許會采取“按海關既定要求通關(9610和1210)+檢驗檢疫按個人物品監管”模式。其中“按海關既定要求通關”,是指企業需接入海關總署“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按現有規定和流程完成海關通關手續;“檢驗檢疫按個人物品監管”,可參考目前對入境人員攜帶物或郵件、快件進境通關時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是為防止人類傳染病、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我國,物品的品質等,不是監管的重點。
(當然,國家會采取措施做好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可能的工作方向,可參閱本公眾號3月28日文章《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難點與監管辦法調整方向預判》。)
至于15城以外的城市,在2018年1月1日后,如果希望以跨境電商零售方式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口,可能會比較困難,因為不適用于“按個人物品監管”。如果采取“網購保稅進口”模式(監管代碼是1239,而非1210)下,或許會被要求執行一般貿易進口的相關規定,比如配方要先完成注冊,一線進境要辦理通關單,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等等;而采取“直購進口”(按跨境電商9610申報)或“直郵”(指不按跨境電商進口申報,而是按照個人郵寄物品進境),也會因物流成本高于15個城市的保稅區發貨(1210),很難有競爭優勢。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