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海關總署2016年4月發布了《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該公告詳細規定了跨境業務海關監管相關問題,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根據新政規定做好信息登記工作。
“信息登記”對誰適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號)(以下簡稱“第26號公告”)規定: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無報關權的信息登記手續;如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當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第八條和第九條。
這里所指的“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主要有五種——分別是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物流平臺企業、物流企業、支付企業和監管場所運營人。
這里所說的“無報關權企業的信息登記”不屬于海關注冊登記。該類企業也不納入企業注冊登記的相關統計。這就意味著無報關權的企業信息登記和有報關權的注冊登記企業不能通用,其適用范圍是不一致的。
“信息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第26號公告規定,
企業向注冊地海關申請信息登記,
應提交下列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已使用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申請的企業不需要提交);
3. 企業情況登記表, 此表暫時使用《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此外,企業在向海關遞交相關材料時,
應注意以下問題:
1. 企業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復印件時,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2. 已注冊或者備案的企業,除臨時注冊登記外,都不允許備案為“無報關權的其他企業”;
3.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明確了企業情況登記表暫時使用《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與“注冊登記”有何不同?
一是區別于有報關權的企業注冊登記,無報關權的企業不能作為報關單上的“收發貨人”或者“申報單位”進行報關。
二是無報關權企業信息登記沒有有效期限,不需要向海關報送年報,海關也不需要向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三是無報關權企業信息登記后,海關給予特殊海關注冊編碼。
“信息登記”如何操作?
無報關權的企業信息登記在海關作業管理系統中通過“先注冊、后變更”的方式實現,即企業先注冊備案為“無報關權的其他企業”,再通過注冊信息變更作業維護“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類型”和“企業網址”。
這里要特別指出:未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企業,需辦理報關業務的,應先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再做變更作業;不需辦理報關業務的,直接辦理“無報關權的其他企業”備案,并做變更作業。
若企業辦理“無報關權的其他企業”備案后又打算申請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可直接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原來的海關注冊編碼成為企業歷史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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