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小伙伴私信詢問雨果菌關于海關對企業征信問題,雨果菌本著服務大眾的精神將海關企業認證暫行辦法為各位小伙伴科普下。
新老交替的管理辦法
首先你要知道2010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廢止。現在采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
2010版的《管理辦法》依據經營管理狀況、海關監管統計數據等記錄將企業分為AA、A、B、C、D五個管理類別,而2014版的《暫行辦法》依據企業的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同時將認證企業分為一般認證企業標準和高級認證企業標準,這個認證標準由海關總署進行認證并對外公布。
原來按照2010版的《管理辦法》被評為AA類管理的企業過渡為高級認證企業;原適用A類管理的企業過渡為一般認證企業;原適用B類管理的企業過渡為一般信用企業;原適用C類、D類管理的企業,海關按照《信用辦法》重新認定企業信用等級。
那么如查詢自己企業在海關信用管理類別呢?目前雨果菌了解到你可以聯系所在地海關確認,或者上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查詢。
申請認證企業信用認證可以是企業或者海關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認證。海關會在自收到企業書面認證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認證結論。同時,在經中介機構認證結果經海關認可的,可以作為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依據。
目前的審查制度是對高級認證企業應當每3年重新認證一次,對一般認證企業不定期重新認證。如果一般信用企業重新認證時不滿足一般信用企業管理要求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為認證企業。如果是高級認證企業重新認證時未通過但是符合一般認證企業標準,則降格為一般認證企業。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次注冊登記的企業將被海關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
如果認證企業發生走私、受處罰等《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情況的將被認定為失信企業。失信企業在管理滿1年且沒有受到《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情況的將可以申請為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在申請為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一年后,則可以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
說了這么多,大家是不是覺得有點迷糊了,其實這很簡單。剛剛創立的公司,你沒有任何海關數據,海關無法做出任何評價,于是乎,你就成了一般信用企業;當你有了一定的出口規模并且沒有收到《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處罰情況,那么你可以申請認證成為高級認證企業啦。
如何重新認證?
雨果菌最近也了解到,自2014《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到今年的5月份將會是由原AA類過渡而來的高級認證企業將面臨重新認證的高峰期。
那么如何重新認證呢?不同于申請認證,重新認證將會由海關主動發起,認證時間由海關確定,沒有遞交認證的申請程序。大體過程就是海關通知企業準備重新認證、海關對企業展開實地認證、90日內完成認證過程。
重新認證的標準是啥?
認證標準分為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范、貿易安全和附加標準,共計5個大類。前4類為基礎標準。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準共5大類18條32項、一般企業認證標準共5大類18條29項。
認證標準通過對認證標準總分來判斷是否能通過認證,認證標準總分=100+所有賦分項目得分綜合,若評分結果滿足總分在95以上(含95)且沒有不達標(扣2分)的情況則通過認證。
對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范、貿易安全的基礎標準又分為兩種判斷標準采用扣分制,選項一:不達標-2分、部分達標-1分、達標不扣分;選項二:不達標-2分、達標不扣分。附加標準采用加分制,符合標準+2分、不符合不加分。
若是高級認證企業,海關部門還會注意審核當年的審計報告是否達標、是否每年都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高級認證企業好處多多
說了這么多,好像最重要的一點沒有提到,就是企業在受到認證后有區別大嗎?雨果菌告訴你,有區別,而且還不小!
根據2014版《暫行辦法》 失信企業適用海關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一)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二)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 (三)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原則和措施。
一般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一)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二)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三)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原則和措施。
而高級認證企業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原則和措施外,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一)在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產地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先行辦理驗放手續;(二)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三)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四)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
其中高級認證企業可以享受“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最值得關注。通過AEO高級認證的企業,其進出口貨物在確定商品歸類、原產地確定、海關估價和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可先行驗放,由海關統一設立協調員,享受便捷通關服務。可以說這個AEO證書就是一張全球快速通關的“VIP卡”,不僅僅在國內,走出國門還可享受到互認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提供的降低查驗率、簡化手續等通關便利,通關速度提升約50%。
若有不對的地方還望小伙伴們拍磚指正。
下面依舊是《辦法》全文:
海關總署第225號令
發布時間:2014-1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2014年10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注冊登記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中國海關依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AEO互認,并給予互認AEO企業相應通關便利措施。
第五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國際合作需要,與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建立合作機制,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條 海關應當采集能夠反映企業進出口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企業進出口經營信息;
(三)AEO互認信息;
(四)企業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
(五)其他與企業進出口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 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示企業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企業行政處罰信息;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海關對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為5年。
海關應當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復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
第三章 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九條 認證企業應當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分為一般認證企業標準和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由海關總署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二)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違規行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分之五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
(三)拖欠應繳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的;
(四)上一季度報關差錯率高于同期全國平均報關差錯率1倍以上的;
(五)經過實地查看,確認企業登記的信息失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六)被海關依法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七)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
(八)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九)弄虛作假、偽造企業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情形。
第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
(一)首次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認證企業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未發生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的;
(三)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 企業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的,海關按照《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對企業實施認證。
海關或者申請企業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認證;中介機構認證結果經海關認可的,可以作為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企業書面認證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認證結論。特殊情形下,海關認證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
(一)發生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
(二)主動撤回認證申請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認證的情形。
第十五條 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實施動態調整。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應當每3年重新認證一次,對一般認證企業不定期重新認證。認證企業未通過重新認證適用一般信用企業管理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為認證企業;高級認證企業未通過重新認證但符合一般認證企業標準的,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
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且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將其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管理。
失信企業被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滿1年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
第四章 管理原則和措施
第十六條 一般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
(一)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
(二)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
(三)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原則和措施。
第十七條 高級認證企業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原則和措施外,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產地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先行辦理驗放手續;
(二)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三)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四)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
第十八條 失信企業適用海關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
(一)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
(二)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
(三)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原則和措施。
第十九條 高級認證企業適用的管理措施優于一般認證企業。
因企業信用狀況認定結果不一致導致適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觸的,海關按照就低原則實施管理。
認證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更的,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和管理措施繼續適用。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則作出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的,適用海關對分立前企業的信用狀況認定結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企業適用海關對合并后存續企業的信用狀況認定結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走私犯罪,以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進行認定。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時間為準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處罰金額”,指因發生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貨物、物品價值的金額之和。
“拖欠應納稅款”,指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之和,包括經海關認定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除給予處罰外,尚需繳納的稅款。
“拖欠應繳罰沒款項”,指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海關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
“1年”,指連續的12個月。
“年度”,指1個公歷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經認證的經營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并通過海關認證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5日海關總署令第19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