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財政部發布關于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顯示,國務院同意在在廣州白云、杭州蕭山、成都雙流、青島流亭、南京祿口、深圳寶安、昆明長水、重慶江北、天津濱海、大連周水子、沈陽桃仙、西安咸陽和烏魯木齊地窩堡等機場口岸,深圳福田、皇崗、沙頭角、文錦渡口岸,珠海閘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陸口岸各設1家口岸進境免稅店。
《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居民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不是購買所有商品都享受這個福利)。
雨果網了解到,自從2014年以來我國居民的國內消費需求增速有所放緩,經濟下行壓力也比較大。但與此同時,我國公民的境外消費在持續升溫,增長較快。去年我國游客境外消費1.2萬億,被稱做“行走的錢包”,因此吸引海外消費回流,提振國內消費需求確實是非常必要的。
根據央廣網報道, 中國貿促會研究院研究員趙萍表示,這項政策落實后,在吸引消費回流方面,會有顯著效果。不過,中國未來研究會旅游分會副會長劉思敏則認為,我國進境免稅店目前沒有根本解決價格差的問題,相比國外,在價格方面的優勢并不明顯。
現在中國境內免稅店大概有6種類型,一是進出境口岸免稅店,二是供船免稅店,三是運輸工具免稅店,四是外交人員免稅店,五是外匯商品免稅店,六是主要用于海南島的離島免稅店。這6個類型的免稅店全國大概有262家。這次國務院增加和恢復的主要是進境口岸免稅店。進境口岸免稅店在國內并不太多,此前主要設在北京、上海、深圳、珠海等幾個進境口岸。
趙萍認為,進境免稅店的數量還有必要在目前探索階段之后不斷總結經驗,進一步擴大總量。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以及消費者購物需求的變化,要適當調整最高免稅的限額。從免稅店的經營來看,未來免稅店經營面積和品類以及規??刂品矫?,則還需要依據當地口岸進出境人數的基本情況和購買力的情況,來確定免稅店最終規模。
附錄:《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口岸進境免稅店,指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水運和陸路口岸隔離區域,按規定對進境旅客免進口稅購物的經營場所??诎哆M境免稅店具體經營適用對象、商品品種、免稅稅種、金額數量等應嚴格按照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國家統籌安排口岸進境免稅店的布局和建設。口岸進境免稅店的布局選址應根據出入境旅客流量,結合區域布局因素,滿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有序競爭、避免浪費、便于監管的要求。
第四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對原經國務院批準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且近3年有連續經營口岸和市內進出境免稅店業績的企業,放開經營免稅店的地域和類別限制,準予這些企業平等競標口岸進境免稅店經營權。口岸進境免稅店必須由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的企業絕對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
第五條 設立口岸進境免稅店的數量、口岸和營業場所的規??刂?,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旅游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第六條 經營口岸進境免稅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
第七條 口岸進境免稅店一般由機場或其他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如果不具備招標條件,比如在進出境客流量較小、開店面積有限等特殊情況下,可提出申請并報財政部核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其他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第八條 新設立或經營合同到期的口岸進境免稅店經營主體經招標或核準后,招標人或口岸業主與免稅品經營企業每次簽約的經營期限不超過10年。協議到期后不得自動續約,應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確定經營主體。
第九條 招標人或口岸業主經招標或采用其他經核準的方式與免稅品經營企業達成協議后,應向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旅游局備案。備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主體合作協議(包括各股東持股比例、經營主體業務關聯互補情況等。獨資設立免稅店除外);
(二)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營業范圍、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等方面);
(三)口岸與經營主體設立口岸進境免稅店的協議。
第十條 經營主體的股權結構、經營狀況等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旅游局報告。
第十一條 自國務院批準設立口岸進境免稅店的規??刂浦掌?,機場或其他招標人應在6個月內完成招標。經營口岸進境免稅店自海關批準之日起,經營主體應在1年內完成免稅店建設并開始營業。經批準設立的口岸進境免稅店無正當理由未按照上述時限要求對外營業的,或者暫停經營1年以上的,機場或其他招標人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確定經營主體。
第十二條口岸進境免稅店原則上不得擴大營業場所面積,不得設立分店和分柜臺。確需擴大營業場所面積、設立分店和分柜臺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開設新店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口岸進境免稅店繳納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辦法,暫按《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企﹝2004﹞241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的補充通知》(財企﹝2006﹞70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旅游局應加強相互聯系和信息交換,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工作實施有效管理。
第十五條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旅游局可以定期對口岸進境免稅店經營情況進行核查,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8日起施行。
附表:口岸進境免稅店經營品類
注:1.上述商品限定為進口品(煙除外),且國家規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進口以及除酒類產品外的20種不予減免稅商品除外。
2.上述中未列明具體數量的商品,限自用合理數量。購買煙酒限16歲以上旅客。
3.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的免稅品,與旅客從境外獲取的物品合并計算,由海關按照現行規定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