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2 09:00
關于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經港澳中轉進口貨物相關證明文件的公告
為便利各優惠貿易安排中“直接運輸”條款的實施,現就經香港或澳門中轉貨物單證提交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時向海關提交下列運輸單證之一的,海關不再要求提交中轉確認書或者未再加工證明:
(一)對空運或海運進口貨物,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單份運輸單證。該運輸單證應在同一頁上載明始發地為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境內,且目的地為中國境內;原產于內陸國家(地區)的海運進口貨物,始發地可為其海運始發地。
(二)對已實現原產地電子數據交換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等協定項下集裝箱運輸貨物,也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二、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進口人應按照以下規定提交中轉確認書或未再加工證明:
(一)對于在香港或澳門中轉的非集裝箱運輸貨物,以及中轉期間非因預檢驗開箱的集裝箱運輸貨物,應提交香港或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
(二)中轉期間進行預檢驗的集裝箱運輸貨物,應提交中國檢驗(香港)公司或澳門中國檢驗公司簽發的未再加工證明。
(三)對于中轉期間未開箱的集裝箱運輸貨物,應提交香港或澳門海關簽發的中轉確認書,或者中國檢驗(香港)公司或澳門中國檢驗公司簽發的未再加工證明。海關對上述單證有疑問的,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資料。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執行。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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