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雙11”購物節,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公開發布《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督促、引導企業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共同維護好市場價格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零售更好更快發展。
附件:《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
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
各網絡零售經營企業:
2015年“雙11”“雙12”促銷活動臨近,為規范網絡零售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作如下提醒:
一、在網絡上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同實體店一樣,自覺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要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禁止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重點防止出現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虛構原價,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交易價格,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在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時,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
(二)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虛假優惠折扣,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四)使用“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漲價”等不實語言或者其他帶有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標價,誘導顧客購買。
(五)聲稱“特價”“清倉價”“全網最低價”“市場最低價”“出廠價”“零利潤”等,但價格表示不真實、不準確,沒有依據或者無從比較。
(六)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時,未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含義,或被比較價格無來源依據。
(七)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低價招徠顧客,以高價進行結算。
(八)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模糊標示價格附加條件。
(九)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
三、各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樹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意識。建立和完善內部價格管理機制和糾錯機制,加強對價格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力爭“雙11”“雙12”一年更比一年強,年年躍升新臺階。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保持12358價格舉報熱線暢通,及時受理群眾價格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的涉嫌價格違法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法嚴肅處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