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利亞新商標法律生效于1980年7月16日。敘利亞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和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敘利亞商標的主管機構是敘利亞商標局,官方語言是阿拉伯語。敘利亞采用國際尼斯分類,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
敘利亞商標權授予先提出商標申請的申請人,但在先使用者的權利也被承認。如果商標在正常注冊后無其所長年內沒有被有效爭議的話,他人不得再以在先使用為由對商標注冊人的所有權提出爭議,除非有書面文件證明在當初注冊時,注冊人應該已知道在先使用人對該商標的使用。
敘利亞是《WIPO公約》《尼斯協定》《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也是《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敘利亞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一國注冊”的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商標指定敘利亞”的方式辦理。
1.敘利亞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有效期為十年,自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不辦理續展手續的,其注冊商標將被撤銷。
2.由于敘利亞商標專用權的期限為十年,所以申請人在十年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的,在此期間不需要繳納續展費用。
3.續展次數為兩次,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
4.商標續展可以通過辦理延期或注銷手續來實現。
5.商標注冊后每年需繳納規費:年費、注冊費等,根據國家規定分別繳納。
6.已申請注冊的商標因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續展手續而被注銷的,將產生三年的無效期。
1.注冊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
2.擬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申請第3類和第5類的商品,需提供公認證的原產地證明文件);
3.商標圖樣(規格和數量不限);
4.商標代理委托書(如委托代理機構,則需要);
5.如申請注冊的商標為人物肖像,申請人須在個人簡歷中詳細說明其姓名和國籍。
6.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中英文)。
1.商標查詢:申請人需要對其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查詢,以確認是否存在與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提交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正確、完整的申請書,并提交相關文件;
3.形式審查:商標主管機關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實質審查:是商標注冊主管機關的職能,對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要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將授予注冊決定;
5.公告與異議:對經審查認定不予注冊的商標進行公告。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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