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全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在1931年7月7日,正式生效伊朗商標法。在1958年7月15日,伊朗生效專利與商標條例。
波斯語
在伊朗,商標注冊基于在先申請原則。
伊朗保護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彩色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伊朗采用的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共36類,伊朗的商標制度為多類別制度,接受一標多類申請,第33類和第32類含酒精商品不得注冊。
有效期10年,自申請日起開始算。到期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每次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連續3年沒有使用,可提出申請撤銷。
商標轉讓時,也需要對轉讓協議及受理人委托書進行公認證。
伊朗是《WIPO公約》《巴黎公約》等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也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伊朗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一國注冊”的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的方式辦理。
在伊朗,申請商標注冊流程分為審查、公告、注冊三個步驟。
當接到企業的申請遞交后,官方會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于不通過該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伊朗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日三個月為異議期,在此期間任何利益相關方均可提出商標異議。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
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大概需要六個月,若其間發生了商標異議等情況,時間將會相應延長。
1、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
2、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需公證
5、如需提交優先權,優先權證明文件需要對應的波斯語翻譯件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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