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現行商標法規主要是基于2009年9月1日生效實施的《商標法》。阿富汗中央商業登記與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
普什圖語
目前,阿富汗商標注冊局采用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第33類商品、第32類中與酒精有關的商品,2016年3月11號之后僅接受一標一類申請。阿富汗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廣告、三維標識、包裝等。
阿富汗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阿富汗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無寬展期;續展有效期10年。
需要注意的是阿富汗商標注冊日起1年內第三方仍可向官方對該注冊商標提出反對意見。同時,辦理轉讓還需要對轉讓協議及受讓人委托書進行公證認證。
阿富汗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方式辦理。
申請——審查——公告——核準——發證。
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阿富汗商標局會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審查不通過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
審查通過的即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0天內可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通知會在15天內送達商標申請人,如果申請人在收到異議通知后30天內未主動撤回商標申請,異議人須在60天內將此異議交到商事法院,在此期間商標審查暫停;否則,被異議商標將被核準注冊。
順利的情況下,阿富汗商標注冊需要1年半左右;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有所延長。
若申請人不在阿富汗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 具體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公證認證的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翻譯件。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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