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自平衡滑板車以及為這些設備供電的鋰離子電池宣布為《2017年燃氣和電力(消費者安全)法》下的“申報電氣物品”,并公布了相關(guān)產(chǎn)品需要適用的強制性安全標準。自2025年2月1日起,相關(guān)產(chǎn)品需要符合規(guī)定的強制性安全標準才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本文將介紹強制性安全標準的主要內(nèi)容,以便商家更好地推進相關(guān)產(chǎn)品合規(guī)。
一、強制性安全標準
自2025年2月1日起,新南威爾士州對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池、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自平衡滑板車以及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以下簡稱“相關(guān)產(chǎn)品“)實施如下強制性安全標準。
(一)電動自行車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自行車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自行車:
通過皮帶、鏈條或齒輪由人力推動的自行車;且
配備一個或多個輔助推進電機;且
不能完全由一個或多個電機推動;且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并包括:
任何相關(guān)的推進電池;及
任何相關(guān)的充電器。
但不包括:
任何根據(jù)《2018年道路車輛標準法》被描述為道路車輛的車輛或任何需要在新南威爾士州注冊的車輛。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1)最大連續(xù)額定輸出不超過500瓦的電動自行車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 15194:2016 - 自行車 - 電助力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也稱為電助力自行車);或
EN 15194:2017+A1:2023 - 自行車 - 電助力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或
UL 2849 - 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tǒng)
2)最大連續(xù)額定輸出超過500瓦的電動自行車
需要遵守以下標準:
UL 2849 - 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tǒng)
(二)電動自行車電池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自行車電池是指:用于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動力的可充電鋰電池。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EN 50604 - 1:2016+A1:2021 - 用于輕型電動汽車的二次鋰電池;或
IEC 62133 - 2:2017 - 含堿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zhì)的二次電池和電池組 - 便攜式密封二次電池及由其制成的電池組的安全要求(用于便攜式應用)- 第2部分:鋰系統(tǒng);或
UL 2271 - 用于輕型電動汽車的電池。
(三)電動滑板車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滑板車是指:
踏板車的踏板由前后排成一列的輪子支撐;
由控制前輪的把手操縱;
設計為單人使用;
由一個或多個電機推動;
也可能通過以下方式推動:
重力,或
騎手用一只腳推地,
沒有座位或鞍座;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但不包括:
任何根據(jù)《2018年道路車輛標準法》被描述為道路車輛的車輛或任何需要在新南威爾士州注冊的車輛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于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guān)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核準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tǒng)。
(四)自平衡滑板車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自平衡滑板車是指一種可乘坐的設備:
有1個或2個輪子;
沒有轉(zhuǎn)向把手、座椅或車把;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并包括:
任何相關(guān)的推進電池;
任何相關(guān)的充電器;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于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guān)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核準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tǒng)。
(五)電動滑板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滑板是指:
由一個或多個電機驅(qū)動的滑板;
包含一塊靠近地面的長板,用于支撐人;
通過向左或向右傾斜滑板進行轉(zhuǎn)向;
2個輪子安裝在一個可轉(zhuǎn)向的軸上:
位于滑板的前部,和
位于滑板的后部,
配備有效的制動系統(tǒng),使用制動器、齒輪或電機控制進行控制;
沒有車把或方向盤;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并包括
任何相關(guān)的推進電池;和
任何相關(guān)的充電器。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于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guān)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核準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tǒng)。
(六)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是指:用于為電動滑板車、自平衡滑板車或電動滑板提供電源的可充電鋰電池。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UL 2271 - 用于輕型電動汽車的電池。
二、強制測試和認證
自2025年8月1日起,相關(guān)產(chǎn)品必須經(jīng)過以下強制測試及認證后才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
1.強制測試
產(chǎn)品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生產(chǎn)。每種產(chǎn)品(型號)的樣品必須由經(jīng)認可的測試實驗室進行測試。
必須取得每種產(chǎn)品(型號)的測試報告,并將其與其他相關(guān)文件(由認證機構(gòu)指定)一起提交給新南威爾士州公平交易或任何其他公認的外部認證計劃(REAS)進行認證,包括任何其他州級電氣安全監(jiān)管機構(gòu)。
認證機構(gòu)將認證文件并頒發(fā)帶有所需產(chǎn)品標記的產(chǎn)品批準證書。
2.強制認證
認證測試報告必須符合完整的相關(guān)標準(包括任何修訂)。
測試實驗室可以位于澳大利亞或海外。
只有經(jīng)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才會被接受。
所有實驗室都必須獲得相關(guān)國家認可機構(gòu)的認可。例如,在澳大利亞是NATA(澳大利亞國家測試機構(gòu)協(xié)會),在中國是CNAS;在歐洲是相關(guān)認可機構(gòu)等。認證機構(gòu)將檢查認可情況。
三、強制標記要求
自2026年2月1日起,相關(guān)產(chǎn)品必須有符合以下標準的標記才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
一旦申報,所有申報產(chǎn)品必須標有相關(guān)批準標記。其中包括產(chǎn)品的證書編號。
標記必須位于產(chǎn)品本身上,而不僅僅位于包裝上。
標記必須清晰且永久。這通常在顯示設備型號參考代碼的標簽上。
標記示例:
NSW 標記 - NSWxxxxx
REAS 標記 - ABC-xxxxxx-EA
以上內(nèi)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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