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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u平臺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電動交通工具、鋰離子電池強制性安全標準合規(guī)解讀

自2025年2月1日起,相關(guān)產(chǎn)品需要符合規(guī)定的強制性安全標準才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

Temu平臺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電動交通工具、鋰離子電池強制性安全標準合規(guī)解讀

圖片來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近期,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自平衡滑板車以及為這些設備供電的鋰離子電池宣布為《2017年燃氣和電力(消費者安全)法》下的“申報電氣物品”,并公布了相關(guān)產(chǎn)品需要適用的強制性安全標準。自2025年2月1日起,相關(guān)產(chǎn)品需要符合規(guī)定的強制性安全標準才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本文將介紹強制性安全標準的主要內(nèi)容,以便商家更好地推進相關(guān)產(chǎn)品合規(guī)。

一、強制性安全標準

自2025年2月1日起,新南威爾士州對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池、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自平衡滑板車以及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以下簡稱“相關(guān)產(chǎn)品“)實施如下強制性安全標準。

(一)電動自行車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自行車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自行車:

通過皮帶、鏈條或齒輪由人力推動的自行車;且

配備一個或多個輔助推進電機;且

不能完全由一個或多個電機推動;且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并包括:

任何相關(guān)的推進電池;及

任何相關(guān)的充電器。

但不包括:

任何根據(jù)《2018年道路車輛標準法》被描述為道路車輛的車輛或任何需要在新南威爾士州注冊的車輛。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1)最大連續(xù)額定輸出不超過500瓦的電動自行車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 15194:2016 - 自行車 - 電助力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也稱為電助力自行車);或

EN 15194:2017+A1:2023 - 自行車 - 電助力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或

UL 2849 - 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tǒng)

2)最大連續(xù)額定輸出超過500瓦的電動自行車

需要遵守以下標準:

UL 2849 - 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tǒng)

(二)電動自行車電池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自行車電池是指:用于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動力的可充電鋰電池。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EN 50604 - 1:2016+A1:2021 - 用于輕型電動汽車的二次鋰電池;或

IEC 62133 - 2:2017 - 含堿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zhì)的二次電池和電池組 - 便攜式密封二次電池及由其制成的電池組的安全要求(用于便攜式應用)- 第2部分:鋰系統(tǒng);或

UL 2271 - 用于輕型電動汽車的電池。

(三)電動滑板車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滑板車是指:

踏板車的踏板由前后排成一列的輪子支撐;

由控制前輪的把手操縱;

設計為單人使用;

由一個或多個電機推動;

也可能通過以下方式推動:

重力,或

騎手用一只腳推地,

沒有座位或鞍座;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但不包括:

任何根據(jù)《2018年道路車輛標準法》被描述為道路車輛的車輛或任何需要在新南威爾士州注冊的車輛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于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guān)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核準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tǒng)。

(四)自平衡滑板車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自平衡滑板車是指一種可乘坐的設備:

有1個或2個輪子;

沒有轉(zhuǎn)向把手、座椅或車把;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并包括:

任何相關(guān)的推進電池;

任何相關(guān)的充電器;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于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guān)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核準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tǒng)。

(五)電動滑板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滑板是指:

由一個或多個電機驅(qū)動的滑板;

包含一塊靠近地面的長板,用于支撐人;

通過向左或向右傾斜滑板進行轉(zhuǎn)向;

2個輪子安裝在一個可轉(zhuǎn)向的軸上:

位于滑板的前部,和

位于滑板的后部,

配備有效的制動系統(tǒng),使用制動器、齒輪或電機控制進行控制;

沒有車把或方向盤;

包含或由可充電鋰電池供電;

并包括

任何相關(guān)的推進電池;和

任何相關(guān)的充電器。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EN 17128 - 用于運輸人員和貨物及相關(guān)設施且無需進行道路使用類型核準的輕型機動車輛 - 個人輕型電動車 - 要求和測試方法;或

UL 2272 - 個人電動交通工具電氣系統(tǒng)。

(六)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

1.適用產(chǎn)品范圍

電動微型交通工具電池是指:用于為電動滑板車、自平衡滑板車或電動滑板提供電源的可充電鋰電池。

2.強制性安全標準要求

需要在以下標準中擇一遵守:

AS/NZS 60335.2.114:2018(截至2026年11月30日);或

AS/NZS 60335.2.114:2023 - 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 - 安全,第 2.114 部分:個人電動運輸工具的特殊要求;或

UL 2271 - 用于輕型電動汽車的電池。

二、強制測試和認證

自2025年8月1日起,相關(guān)產(chǎn)品必須經(jīng)過以下強制測試及認證后才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

1.強制測試

產(chǎn)品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生產(chǎn)。每種產(chǎn)品(型號)的樣品必須由經(jīng)認可的測試實驗室進行測試。

必須取得每種產(chǎn)品(型號)的測試報告,并將其與其他相關(guān)文件(由認證機構(gòu)指定)一起提交給新南威爾士州公平交易或任何其他公認的外部認證計劃(REAS)進行認證,包括任何其他州級電氣安全監(jiān)管機構(gòu)。

認證機構(gòu)將認證文件并頒發(fā)帶有所需產(chǎn)品標記的產(chǎn)品批準證書。

2.強制認證

認證測試報告必須符合完整的相關(guān)標準(包括任何修訂)。

測試實驗室可以位于澳大利亞或海外。

只有經(jīng)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才會被接受。

所有實驗室都必須獲得相關(guān)國家認可機構(gòu)的認可。例如,在澳大利亞是NATA(澳大利亞國家測試機構(gòu)協(xié)會),在中國是CNAS;在歐洲是相關(guān)認可機構(gòu)等。認證機構(gòu)將檢查認可情況。

三、強制標記要求

自2026年2月1日起,相關(guān)產(chǎn)品必須有符合以下標準的標記才可以在新南威爾士州銷售。

一旦申報,所有申報產(chǎn)品必須標有相關(guān)批準標記。其中包括產(chǎn)品的證書編號。

標記必須位于產(chǎn)品本身上,而不僅僅位于包裝上。

標記必須清晰且永久。這通常在顯示設備型號參考代碼的標簽上。

標記示例:

NSW 標記 - NSWxxxxx

REAS 標記 - ABC-xxxxxx-EA

以上內(nèi)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以上內(nèi)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jīng)原作者授權(quán)轉(zhuǎn)載,轉(zhuǎn)載需經(jīng)原作者授權(quán)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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