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6 14:31
一、商標制度
(一)商標法
斯里蘭卡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3年11月12日頒布的《知識產權法》。“斯里蘭卡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二)官方語言
英語、泰米爾語(三)申請原則
斯里蘭卡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四)保護期限
斯里蘭卡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1年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五)可申請類型
目前,斯里蘭卡采用尼斯分類第9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標多類申請。斯里蘭卡商標法規定,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凡是能夠用來區別一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可視標志都可以作為商標,具體包括:任意或想象的名稱、姓名、筆名、地理名稱、標語、圖形、浮雕、字母、數字、標簽、外包裝、符號、印章、圖章、印記、花飾、邊飾、緣飾、顏色組合以及商品或容器的外形。(六)注意事項
1、在未注冊商標上使用 R標符號、制造、進口或銷售假冒商品,均屬斯里蘭卡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以在地方法院或斯里蘭卡高等法院提起法律訴訟。2、當斯里蘭卡商標在審查階段被拒絕后,申請人如果能夠得到在先商標的所有人同意或已經誠實的同時使用了在后商標,則該商標也可能獲得注冊。3、斯里蘭卡商標不允許多類申請, 每類商品或服務都需進行獨立的申請。二、申請方式
斯里蘭卡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三、申請流程
1、申請:商標申請人向斯里蘭卡知識產權局(NIPO)遞交申請,2-3個工作日內就可以獲得申請號。2、審查:申請人提交申請后,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審查,檢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存在在先注冊的近似商標等,如果審查不通過,商標局將會發出駁回通知,要求申請人在30天內進行答復或者要求聽證,如果申請人逾期不答復或答復不通過,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3、公告:如果商標通過審查,NIPO會給申請人發送接受通知,并在斯里蘭卡官方公報上對商標進行公告。公告時間為3個月,任何人可以在此時間內對商標提出異議。一旦商標被異議,NIPO會向申請人送達一份異議通知副本,然后申請人須在3個月內就異議理由進行答復,否則申請將會被視為放棄。4、注冊:如果公告期內商標沒有收到異議或異議答復成功,商標將會被核準注冊并下發證書。四、所需材料
若申請人非斯里蘭卡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
2、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翻譯件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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