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知識產權管理法于1997年4月4日生效,該法對商標和服務商標的保護與注冊作出了規定,在此之前,商標保護的形式是在日報上刊登警告通知。新商標法主要規定不丹可以多類別申請,申請人可根據所屬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
該國于2000年8月4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有關議定書,成為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宗卡語
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期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提前6個月可辦理;寬展期6個月。
目前,不丹采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不丹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圖形、顏色、字母、數字等。
申請在先原則
單一國家注冊、馬德里協定國際注冊
申請商標注冊前,查冊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申請人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一是得知所申請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重復或類似;二是得知我們的商標是否符合政府關于商標法律的標準。
溫馨提示: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歷時長久。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商標還需要更長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處于未知狀態,因此提示注冊前務必對商標進行仔細查詢。
若查詢結果顯示沒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存在,即可提出申請。通常情況下,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商標申請。
申請遞交后商標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不丹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①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②商標缺乏顯著性;③商標具有不良影響;④惡意注冊;⑤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 6-8個月。
1、申請人需要提交關于申請人的中英文企業名稱以及相關的地址;
2、商標注冊國際分類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清單;
3、企業營業執照或者個體戶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4、清晰的商標圖樣,黑白商標的需要提供五份商標圖樣;彩色商標則需要提供黑白圖樣及彩色圖樣。
5、如果在不丹的商業活動中使用過該商標的,那么還需要提交關于該商標的至早的使用地點以及日期。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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