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制度
(一)商標法
馬來西亞現行商標法規主要是基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的《2019年商標法》。商標注冊處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
(二)申請原則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
(三)保護期限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商標法規定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寬展期到期后仍未續展的商標,可自寬展期到期日起6個月內復活商標權利;續展有效期10年。
(四)官方語言
馬來語
(五)商標異議
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馬來西亞商標注冊需要1年半左右;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六)商標撤銷
商標被撤銷的,如果在先注冊人知道該注冊商標的存在,則其注冊申請可以被撤銷。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撤回商標注冊申請。其中,商標被撤銷的主要原因包括:
1.違反了商標法;
2.商標存在明顯不合理使用;
3.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商標被注冊;
4.因注冊不當而被撤銷。
(七)商標分類
目前,馬來西亞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馬來西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字母、數字、顏色組合、立體形狀、聲音等。
(八)注冊限制
1、以特別方式呈現的個人或公司的名稱;
2、申請人或其業務中前輩的簽名;
3、一般含義不涉及表示商品或服務特點或質量、地理名稱或姓氏的詞語;
4、其他顯著性標識。
5注冊商標不得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不得有損國家利益或安全,也不得含有誹謗性、冒犯性的內容;
6、不得將含有“專利”“注冊”“工業設計”“版權”等近似詞語注冊為商標。
(九)其他
1. 馬來西亞申請中的商標不能進行轉讓。
2.《2019 年商標法》生效后,自2019 年12月27日起提交的新申請實行一次性繳納官費,新法生效前已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且尚未注冊的,仍按舊法分階段繳納官費。
二、申請方式
馬來西亞是《巴黎公約》《尼斯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2019年12月27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方式辦理。
三、申請流程
圖片來源:根據文字資料自制
四、所需材料
1.商標圖樣;
2.申請類別及具體商標地址;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需使用英文);
4.委托書;
5.優先權證明文件(若聲明優先權則需要該文件及其馬來語翻譯件,翻譯件需經過馬來西亞本地擁有翻譯資質的專業譯員簽字確認)。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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